未婚先孕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履约被驳回
导读:
——夏某诉深圳某通信有限公司案
【案情简介】
申诉人,夏某,女,23岁,南京市人。
被诉人,深圳某通信有限公司。
申诉人夏某于2003年3月1日入职,任被诉人深圳某通信有限公司运作部经理秘书,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03年3月1日起至2004年2月28日止。
2003年7月15日,被诉人在组织员工体检后得知申诉人已经怀孕,但申诉人尚未结婚。被诉人制定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被诉人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因此,于2003年7月20日解除了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不服,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撤销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未婚先孕是否受劳动法保护的案例。
怀孕女工受法律保护,前提是女工怀孕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国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4条和第8条分别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实行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因此,被诉人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申诉人未婚先孕,属于计划外生育,已经违法,也违反了被诉人的管理制度。因此,申诉人的诉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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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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