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失踪20年 被除名职工获赔1.5万
导读:
在上海某机器厂工作的徐先生被单位除名后,单位迟迟不把他的档案转出,直到20年后才将他的劳动档案转移到其所在的街道社保中心。今天上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职工被单位除名后不移交职工档案的案件。法院经过调查认定,单位的行为已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定该机器厂赔偿徐先生经济损失15000元。
徐先生于1966年进入上海某机器厂工作,1984年3月机器厂以徐擅自调拨材料为由,给予徐行政记过处分。 1985年5月29日徐提出辞职,机器厂未同意并限其于6月2日前先来厂上班。但是徐未到岗上班。1985年8月4日机器厂对徐作出除名决定,同年8月 21日徐签收了处分决定书。
但自从被除名后,徐便一直找不到档案,询问机器厂,该厂一直以档案材料不在其处推拖。特别是1993年成立了社保组织后,机器厂依然不把档案移交到相关部门,以致徐在被除名后近20年,因不能申领劳动手册而无法正常再就业。2004年9、10月间街道居委会来人通知,徐才知道档案于2004年9月寄到了街道的社保中心,据此,徐要求机器厂赔偿自己从1993年至2005年12年的经济损失72000元(每月按500元计算)。
被告方上海某机器厂辩称,根据沪劳(84)计创字第50号《关于企业对职工给予开除或除名应同地区做好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当时档案由原企业保管,此后,因徐变更了地址,单位一直无法与徐联系,单位也多次到职介所转过徐档案,均因需徐的身份证号码和退工单被职介所拒绝接收,直至2004年9月徐到单位来要其本人档案后,才了解到原告的确切住址,经多方努力按职介所的要求单位补开退工单后才将其档案移转。徐陈述20年无法就业,理由不能成立,因为1985年无劳动手册,徐收到除名通知后,应主动至地区联系就业问题,发现档案不在,也应及时到企业查询,但徐一直未来过,故不同意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1985年8月4日上海某机器厂对职工徐作出除名决定,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徐的档案暂由单位保管。但1992年6月9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该规定明确: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至此,上海某机器厂应按规定及时为徐办理退档手续,机器厂直至2004年才为徐移转档案,期间,对徐正常就业、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有一定的影响,故机器厂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徐被除名后,在机器厂下属的协作单位工作,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且长期以来徐未及时与原单位联系,落实档案问题,其也有责任。本案系基于劳动关系解除后未退档产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徐主张的损失从其起诉之日往前追溯依法保护的时间为2年。现上海某机器厂同意赔偿原告15000元,显属合理,予以采纳。徐要求上海某机器厂赔偿12年的损失 72000元,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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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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