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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伪造履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1 01:41:20 人浏览

导读: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状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条第(二)款又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在明知用人单位招工条件的情况下,虚构工作经历,隐瞒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状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条第(二)款又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在明知用人单位招工条件的情况下,虚构工作经历,隐瞒客观事实,以达到能被聘用的目的,从法律上来看,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劳动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合意”行为,而该“合意”在劳动关系中的突出表现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对各自的另一方能够符合本方所需的条件和要求,这些条件和要求必须是客观的,一旦有一方虚构自身条件,必然会给另一方产生误导,这样,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就不能体现其自愿的本意。所以以欺诈的手段蒙骗用人单位,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然是无效的。 在具体的处理上,用人单位不应当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处理。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基于劳动合同的“成立”。在确认双方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能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处理。而本案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因王某的欺诈从一开始就不成立,所以,这里并不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而是由仲裁或法院来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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