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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作失职后解除合同公司不负经济补偿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1 00:13:48 人浏览

导读:

劳动者工作失职后解除合同公司不负经济补偿金2000年7月,张某某被××房地产开发公司聘为工程部负责人,主持工程部的工作。张某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张某某在担任工程部负责人期间,由于其以工作极度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其负责完
劳动者工作失职后解除合同公司不负经济补偿

  2000年7月,张某某被××房地产开发公司聘为工程部负责人,主持工程部的工作。张某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张某某在担任工程部负责人期间,由于其以工作极度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其负责完成的工程出现许多质量问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达数十万元、且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誉带来极坏影响。为此,2001年6月30日,××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研究决定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以其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将其辞退。

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张某某认为:其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要到劳动仲裁委进行申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认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张某某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公司管理制度,还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而且还有权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张某某赔偿损失。因双方无法各执一词,2001年8月10日,张某某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张某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在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均能证明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责,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张某某工作失职为由作出辞退决定,该决定并无不当。另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辞退张某某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劳动仲裁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拉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驳回了张某某的申诉请求。张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同样理由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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