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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1 20:34: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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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颁布单位】【颁布日期】2005-06-03【实施日期】2005-6-3【发文号】粤劳社〔2005〕74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了规范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的管理,现将《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05-06-03 【实施日期】 2005-6-3 【发 文 号】 粤劳社〔2005〕74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的管理,现将《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日
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照《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 第三条 各统筹地区按《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比例安排使用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即: (一)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安排使用。 (二)工伤预防费在保证储备金足额留存和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百分之五的比例安排使用。 (三)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安排使用。 第四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分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开支、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 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五条 工伤取证费占本项目40%。使用范围为: (1)工伤事故认定的调查、取证费用,包括交通、通讯以及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所需费用; (2)调查、取证的基本保障设备购置及使用维修费用(包括照相设备、摄像设备、录音设备、数据存储设备、手提电脑、交通费用等); (3)工伤认定案例分析所需费用。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占本项目60%。使用范围为: (1)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的鉴定费用; (2)工伤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和重新鉴定费用; (3)聘请专家鉴定的有关费用; (4)劳动能力鉴定案例分析所需费用。 第三章 工伤预防费 第七条 安全生产奖励费,占本项目70%。主要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的参保单位。 第八条 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培训经费,占本项目30%。使用范围为: (1)工伤保险宣传费用,包括举办工伤保险媒体宣传活动、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咨询活动、制作工伤保险公益广告和标识、印刷工伤保险宣传教育资料等费用; (2)工伤保险教育培训费用,包括举办工伤保险教育培训活动和企业工伤保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活动等费用; (3)邀请专家开展工伤保险项目研究、专题调研和咨询指导活动等费用。 第四章 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 第九条 医疗康复费占本项目90%,使用对象为本统筹地区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使用范围为: (1)康复治疗费用(包括用于康复人员的交通、通讯费用);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的工伤康复业务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十条 职业康复费占本项目10%,使用对象为本统筹地区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使用范围为: (1)职业技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康复费用;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康复业务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五章 部门职责与经费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的职能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按规定的项目和使用比例,根据本年度的开支情况,于每年九月编制下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由其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发生支出时据实列支,不能突破预算。 第十二条 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培训经费,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用款支出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生支出时据实列支。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费,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办法,根据奖励办法对参保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支出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生支出时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支出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的“其他工伤待遇支出”直接列支反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预防费和康复费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1〕252号)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5年 月 日起执行。 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审计厅,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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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不需要护理的不再支付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当地标准发放,各地略有不同;5.工伤赔偿:(前提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九级工伤为9个月本人工资。(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由当地制定,地区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遵循的原则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4、个人不缴费原则;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10、集中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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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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