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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1 19:5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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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市自1991年开始试点、1998年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员逐步增加,截至2006年12月,全市参保职工已达132万。但目前仍有相当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的未参保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应尽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杭州”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凡我市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通过两年的努力,到2008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力争达到232万,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一)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工伤保险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氛围。各区、县(市)要根据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和市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分解落实工伤保险阶段性扩面任务,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各级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考核,及时通报工伤保险征缴扩面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各级财政、卫生、民政、人事、安全监管、建设等相关部门及工会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各项工作。

  (二)促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落实《杭州市社会保险征缴办法》,加大工伤保险费征缴力度,做好以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足额征收工伤保险费工作。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和农民工数量多的企业,应优先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为其职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办理。

  (三)规范社会保险参保行为。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要在2007年3月底前,将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并由地税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

  (四)加大高风险行业企业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高风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在颁发相关许可证或者办理相关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六)加强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加大对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符合工伤保险参保、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等全方位管理需要的信息网络体系。

  (七)加强工伤保险组织机构建设。各地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组织机构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配备并充实各类专业人员,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二○○七年三月二日

  附件:全市工伤保险扩面任务单位:万人

地  区   到2008年底参加工伤保险总人数  
合  计   232.0 
富阳市   20.0 
桐庐县   11.4 
建德市   10.9 
临安市   13.1 
淳安县   6.6 
杭州市区   170.0 


中  
萧山区   47.7 
余杭区   27.2 
老市区   95.1 

中  
市本级   36.4 
上城区   7.1 
下城区   10.3 
江干区   9.7 
拱墅区   7.6 
西湖区   9.6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8.6 
杭州经济开发区   5.2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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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四)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五)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六)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七)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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