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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工资诉求者予以停职属违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16:15:1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职工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在工资待遇方面职工有所诉求,也是正常的。企业对职工的协商要求应该予以积极响应,并通过协商来谋求共识。

  核心内容:职工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在工资待遇方面职工有所诉求,也是正常的。企业对职工的协商要求应该予以积极响应,并通过协商来谋求共识。

  案情

  菏泽曹县某国有公司工作十分繁重,但是工资待遇却与其他的同类国企差了一大截,公司的很多员工心存不满,其中15名员工联名提出要求涨工资。公司负责人不但不予理睬,反而以违反公司的规定为由对这15名员工进行了处分。他们先是认定两名员工代表撺掇工友,将两人停职一个月,其他13名员工向公司提出恢复两人工作的申请,也因此失去工作。

  律师说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也就是说这两名出面协商的职工如果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他就具有合法性,应尊重其代表地位。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14条规定:“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由此看来,企业单方面做出对两名代表停职一个月的处理违反了有关规定,是对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侵犯,显然是错误的。如今13名员工向公司提出恢复两人工作的申请,也因此失去工作,这更是错上加错。

  职工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在工资待遇方面职工有所诉求,也是正常的。企业对职工的协商要求应该予以积极响应,并通过协商来谋求共识。

  这家企业在对待工资协商问题上的做法违反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只能谓之为违法行为。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如何正确对待员工周期性涨薪的要求:

  一是加强绩效考核,以量的方式正确描述工人的工作技能水平和熟练程度,进而进行报酬上的相应体现。公司的劳资部门要主动,不要被动,否则造劳资矛盾的激化,不利于控制,最终影响的是,是团队的协调和企业利益。

  二是强化培训制度,按季度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综合素质、技能水平、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并配备考核。目前,我司每周在周五抽出一小时时间进行专门培训,并辅以考核,效果比较显著。

  三是强化内部沟通。内部上下沟通很重要,内部高效、和谐、愉快的工作环境和人际关系对员工的情绪影响和工作效力的影响也至关重要,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四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涨薪、调岗、不予涨薪、谈心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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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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