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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工资中固定部分和浮动部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14:49:19 人浏览

导读:

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其研发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资结构为月基本工资、月奖金、季度奖和年终奖组成。其中月基本工资10000元;月奖金为基本工资的0——30%,根据员工工作任务完成状况确定;季度奖为员工领到的月奖金之和的50%;年终奖为不少于2个月的基本

  员工工资薪酬体系中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该如何约定?

  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其研发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资结构为月基本工资、月奖金、季度奖和年终奖组成。其中月基本工资10000元;月奖金为基本工资的0——30%,根据员工工作任务完成状况确定;季度奖为员工领到的月奖金之和的50%;年终奖为不少于2个月的基本工资。2005年,该企业产品研发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其中有几项发明创造还取得了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但遗憾的是该企业市场销售业绩不佳,年底核算,该企业实际亏损500万元。由于亏损,该企业无力支付研发部门30名员工的年终奖。但这30名员工并不体谅公司的难处,在向公司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要求企业支付年终奖共计60万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万元。在庭审过程中,企业辨称,年终奖的发放企业具有自主决定权,且企业《薪酬制度》也规定年终奖视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企业决定发放。企业也出示了向员工公示《薪酬制度》的证据。这30名员工能否胜诉?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企业在其《薪酬制度》里面把企业经营状况,即是否盈利作为发放年终奖的条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该《薪酬制度》也向员工进行了公示。因而,该《薪酬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仅从企业的角度来分析的话,企业胜诉似乎是无疑的。但从最终的结果来看,员工的胜诉可能性却更大,正如吴女士分析的,关键就在劳动合同的规定。我认为在处理该案例时,应优先考虑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符合《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的立法意图。其实,这也提醒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与企业现有的规章制度体系相衔接。

  同意张先生的分析。这个案例争议的产生从根本上来说在于该企业《薪酬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如上面分析,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发放方式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因此,该企业《薪酬制度》中“年终奖视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企业决定发放”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企业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明确约定:“年终奖为不少于2个月的工资”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薪酬制度》中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和《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的约定谁先优先适用的问题。我们来具体分析,《薪酬制度》作为企业的一项规章制度,它适用范围是企业和全体员工,而《劳动合同》是企业和某一具体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其仅在企业和某一具体员工之间发生效力。故而《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视作企业和员工的特别约定,而《薪酬制度》则为企业的一般性规定,那么根据一般的法理规定,当特别约定与一般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约定。因此,本案中企业的《薪酬制度》是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这30名员工年终奖60万元,并加付经济补偿近15万元。很显然,该企业在设计《薪酬制度》时,是考虑到了企业与员工共担企业经营风险的思路,可以说在薪酬体制设计上是比较合理的。但仍有不当之处,才导致了企业的败诉:一是企业《薪酬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互矛盾;二是从风险共担上来说,员工工资中固定部分太多,可以说本案中基本工资、月奖金、季度奖都是员工的固定工资,且占有员工工资的绝大部分,这样的薪酬体制对企业来说风险过大。

来自劳动法(/info/lao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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