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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不能约定 正常劳动≠完成工作定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10:37:33 人浏览

导读:

案情介绍小周是一家企业的技术能手,年纪不大却是带了一帮徒弟的老师傅了。去年初,老板为提高效益,决定在厂里实行承包制,他有意让小周带个头,对这个有良好技能又老实和善的小青年,同车间的大部分职工也说信得过。尽管有些迟疑,但架不住上拉下推,小周决定乘此机

案情介绍
  小周是一家企业的技术能手,年纪不大却是带了一帮徒弟的“老师傅”了。去年初,老板为提高效益,决定在厂里实行承包制,他有意让小周带个头,对这个有良好技能又老实和善的小青年,同车间的大部分职工也说信得过。尽管有些迟疑,但架不住上拉下推,小周决定乘此机会也锻炼锻炼自己,于是挑头承包了自己所在的车间,并和企业签订了承包合同。单位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超出任务按超额情况多拿奖金,完不成承包任务则视情况扣发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小周核算过,尽管有几个人技术不是很过硬,但大家拉拉平,则完成任务肯定是能够保证的。于是什么都没说就签了字。

  小周以身作则,大家也都齐心协力,承包后的几个月果然都取得相当不错的绩效。可好景不长,春节前,几个骨干陆续被人挖走了,新招来的都是新手,车间的生产速度一下子大大减缓,人心不稳,生产更受影响,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越来越差。超产奖没有了,工资也被扣发,4月份,小周只拿到500元工资,小周去人事劳资部门交涉,得到的回答是,承包合同有约定,完不成生产任务就要扣减工资且“下不保底”,500元工资已属照顾,再这样下去可能会更少。听此答复,小周也没话好说了。小周老婆得知情况后,打电话来本刊咨询,没有完成承包任务,企业是否有权把小周的工资扣发至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这样“下不保底”的约定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从现实情况看,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扣发工资这样的约定非常普遍。在劳动关系契约化的今天,奖罚分明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具有积极作用,但像小周所在企业这种“下不保底”的约定显然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准确的说,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工资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我国早就确立了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马克思说,简单劳动的生产费用就是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这种为生存和延续所支付的工资就叫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作为国家干预分配的手段,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具体的标准予以明确,并以强制的方式保证实施的,其完全排除企业与职工的协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职工来说,只要“提供正常劳动后”,就有权获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否应该获得最低工资保障,要看他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而不是看他是否完成了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等。

  这里必须弄清楚,界定职工是否履行了正常劳动的义务,不同于企业按劳动定额考核职工。只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劳动岗位上,从事了劳动,企业就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报酬。当然,作为职工,应该在指定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劳动能力。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劳动者不胜任岗位要求,比如,在相同工种岗位上,别人都能完成规定的工作定额,但就有1个人或是由于技术水平,或是由于劳动体能等原因,就是完不成任务。那么,能不能说他未提供“正常劳动”呢?按规定说,不能。所以他应该享受最低工资规定保护。当然,企业可以根据厂规,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对他完不成任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等进行处罚,也可以扣发工资,但罚扣后的当月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小周与单位的承包协议中约定,完不成承包任务视情况扣发工资,这没什么问题,至于“下不保底”的约定,如果企业所指是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之上的“下不保底”,那一般说来没什么问题。但从小周上月只拿到500元工资及企业“可能会更少”的说法来看,单位这个超越最低工资规定的“下不保底”就是违法的了。目前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70元,企业无权因小周完不成承包任务就将其工资扣减至此标准之下。

  名词解释

  最低工资

  以前我们说,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则扩充了“最低工资”的含义,将其界定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也就是说,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其他劳动者参照执行。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一年调整(公布)一次。从2003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70元。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为5元,同时单位还应另行支付2.50元的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吗?

  《劳权》专刊:我是两个月前进入一家企业工作,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试用期三个月,其间工资每月600元。扣除“四金”后我这两个月拿到手的工资都不到500元,我向老板提出我的工资已经低于了上海市的最低工资,问他可不可以按照570元的标准发给我。但老板对我说,我是在试用期,当然不能和其他员工相比,等三个月满后我的工资就会涨上去的。现在我准备向公司辞职,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呢?如果老板不同意怎么办?李小姐李小姐: [page]

  老板的说法是错误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这两个月的试用期内你都是正常上班,提供可正常劳动,企业每月就必须支付你不低于上海市目前570元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你可以向老板交涉,实在不行可请求劳动监察部门出面,当然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最低工资包括饭贴吗?

  《劳权》专刊:我是某企业的一名老职工,尽管厂里每天都开工但效益并不好,每月只发给我们每人600元,其中100元是伙食和交通补贴。单位领导说厂里暂时有困难,但600元的工资也已经超过了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让大家安心工作。厂里有同事说100元的车贴、饭贴不应该算进最低工资里,厂里还是少发我们工资了,所以我特来信请教,不知道他们两者谁的说法对?

  张先张先:你同事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沪劳保综发(2003)31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35元调整为570元,但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你们600元工资中有100元是车贴和饭贴,也就是说你们的实际工资是500元,低于目前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70元,如果你们已经向单位提供了正常的劳动,那么厂里就应当每月向你们支付不低于570元工资,其中不包括加班费、津贴等。(上海市圣信律师事务所供稿)

  法规说话

  “正常劳动”≠完成工作定额

  “正常劳动”是最低工资制度中的一个关键词,劳动者是否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关键是看其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由此,如何界定“正常劳动”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明确,“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举例来说,如果一位职工四月份单位考勤是全勤,也就是他在工作日天天都正常上班了,那他无疑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假设另一位职工4月份请了5天婚假,他是否算提供了正常劳动呢?算的,因为婚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再比如,一位职工5月份先休了7天五一长假,乘此机会他还请探亲假13天去外地看望父母,如果他只在本月的后10天正常上班,他是否算提供了正常劳动?也算的,因为他所休的假都是法定可以视作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范围。

  有企业说,如果职工天天正常上班了,但他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他能不能算提供了正常劳动?可不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地扣减他的工资?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位职工是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不能将其工资扣减至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只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约定工作时间里正常工作了,无论他是否完成任务,都应当算作提供了正常劳动。当然,如果职工确实无法胜任工作岗位,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调动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关系,但在这个阶段内,职工仍然享有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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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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