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导读:
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
管理部门与职责
工资支付形式
建立工资专用预储帐户
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管理
工资支付的管理
禁止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违规的处理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资支付形式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
(四)建立工资专用预储帐户
1.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并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2.施工企业必须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项,作为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预储帐户。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管理
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六)工资支付的管理
1.对新招聘的农民工,施工企业应当以其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2.施工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部分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施工企业每季度按合同约定对劳务费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剩余应得工资。
3.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4.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七)禁止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1.施工企业不得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1)施工企业未将不低于 10%的农民工工资预付款拨付到专用预储帐户的;
(2)施工企业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3)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施工企业每季度未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5)施工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
(6)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的。
2.在建设单位与总承包施工企业、总承包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未结清工程款前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八)违规的处理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将与其市场信用等级评定和资质审核挂钩。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详见天津市建委、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3月10日建筑[2004]212号)]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农民工工资有保障了邓明友律师2011年4月11日上午,针对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为了保障农民工权益,确保农民工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云南省农民
核心提示:河北省通过《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政府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条例还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
低保户死亡后没有补助。低保是最低生活保障金,不是低保老人丧葬费补贴金,按规定没有。农村低保户被纳入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享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一些扶贫政策
分包单位不可以再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将承揽到的分包作业再分包给其他的公司,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行
个人清包工通常不需要资质。清包工是指业主自行购买所有材料寻找装修公司、装修队伍或者劳务公司、工程服务公司施工的工程承包方式。业主无需具备资质,装修公司、装修队伍
2022年北京社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基数范围在3613元-26541元之间,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则为5360元到29732元之间,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则为4713元到2
女性职工的社保若到了退休年龄没有缴纳够10年的,可以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手续。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
企业缴纳五险一金的费用还是可以减免的,但是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减免,有关部门是不会主动对其进行减免的。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