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加班加点发生的争议
导读:
某省灯泡厂自法定代表人朱某于1994年5月接任厂长职务后,从1995年7月5日起,以生产任务紧,工厂人手不足为由,将原来由7人承担的灯泡装箱入库工作改由赵某等4人承担。一个星期后,赵某等4人向厂长朱某提出灯泡装箱入库工作由赵某等4人承担工作量太大,4人每天得多干两个多小时才能完成任务,要求厂长再给增加一个人。厂长不同意加人,但提出4人的超时超量工作可以给加班费。3个月后,赵某等4人均感到身体已极度疲乏,无法再坚持长时间的超量劳动。因而,又一次向厂方反映情况,但厂长朱某却说:“干不了,可以不干,不想在灯泡厂干,可以走嘛。在这里就这个干法。”双方遂为此产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灯泡厂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长期延长赵某等4人劳动时间,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据此,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长期延长赵某等4人工作时间的行为。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灯泡厂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变相延长工作时间,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
灯泡厂法定代表人朱某以生产任务紧,工厂人手不足为由,变相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使赵某等4人身心疲惫,健康受到极大损害。灯泡厂虽然对加班、加点制服了额外工资,但已违反了我国有关工时立法。法院判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长期延长赵某等4人工作时间的行为是完全合理合法的,灯泡厂应严格执行法院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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