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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用职工工资充抵风险抵押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17:25:4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属于国家禁止的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范围。原劳动部《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属于国家禁止的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范围。

  原劳动部《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指出:

  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国家禁止的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

  在实行承包经营中,要求承包人员缴纳风险抵押金是可以的,双方可以在承包合同中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厂方不应要求职工也缴纳风险抵押金,因为此时双方仍具有劳动关系,而不是一种承包经营关系,作为劳动者只要完成正常工作,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劳动报酬。缴纳风险金或入股则必须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用人单位以扣发一定比例工资来充当风险抵押金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对工资支付的规定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

  工资支付的法律实施,劳动者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得到应得的劳动报酬,《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克扣劳动者工资是指在正常条件下,劳动者履行了劳动的义务,并按规定的质量和数量完成了生产和工作任务,应当得到的劳动报酬被用人单位无故不予支付的行为。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都是对劳动者享有权的侵犯,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叮代扣劳动者工资: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对违反法律,克扣劳动者工资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具有行使监督、纠正和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破产企业首先要支付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这是企业破产时,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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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胜军律师,法律快车广州推荐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如果您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需求,请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017574669,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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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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