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问题
导读:
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问题
(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
1、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外地驻穗单位,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其中,有主管部门的,应先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2、区、县级市属企业,报区、县级(含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二)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效年限一般控制在1年内。对原已批复(备案)并已实施的企业,其批复年限已超过1年的,应按隶属关系到所属市、区、县级(含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续办手续。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批准之月起执行。
(四)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在职工《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执行工时制度的具体内容。
[详见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29日穗劳社工[2003]1号)]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