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析2009年法定节假日五个加班费问题
导读:
解析关于加班费的五个为什么
为什么不能简单说节日加班拿“四倍工资”?
案例:刘先生是上海一家机械厂的老职工,十多年前就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工资数额一直未有书面约定。刘先生目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是3500元。
今年元旦,他到单位加班。后在一张报纸上看到有“元旦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应获得四倍工资”的说法。他想,自己的日工资是: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薪天数)=160.92元。既然元旦这天应拿“四倍工资”,意味着当月除正常工资外,可另外领取加班费482.76元。但单位人事告诉他,“元旦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应获得四倍工资”的说法并不准确,他在元旦的加班费应为337.93元。
说法:《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指出:“凡是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仅支付“加班工资”,而剔除了正常工资,这种做法无疑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的规定,都从来没有法定休假日加班需支付“四倍工资”的提法。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确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的原则是:第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第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议。第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中,刘先生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就是按实得工资的70%确定的。所以,简单地说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可拿“四倍工资”是不规范的,甚至容易产生误导,因为事实上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可能比“四倍工资”高,也可能比“四倍工资”低,还是按照规定进行表述比较准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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