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挂靠车交通肇事连带赔偿
导读:
核心提示: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解释》),并于12月21日施行。《解释》明确了一系列处理交通事故的新规则,很多与职工群众密切相关。
被挂靠单位也得连带赔偿
2009年2月11日18时许,打工者陈景华驾驶的客运车辆从滦平县回周营子途中,掉进沟中受伤。陈景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乘客张某遭受了约4万多元损失。该客运车辆挂靠天某客运集团名下。车主没有钱赔偿,被挂靠单位不愿赔偿,于是打起了官司。
车辆挂靠经营方式目前仍大量存在。挂靠经营起源于改革开放初期,个体私营企业为生存经营发展,纷纷戴上“红帽子”,挂靠在集体企业之下。后来的挂靠经营,往往涉及经营实体对用工资格和经营资质的故意规避。
《解释》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使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签订协议,免除被挂靠单位发生事故时赔偿责任的,也不能对抗上述法律规定。
买卖报废车的应共同赔偿
2008年3月,省会栾城县吴先生从石家庄某单位购买一辆即将报废的小汽车,跑了两年多,行使里程和时间都到了报废年限。家在农村的一远房亲戚张某听说,见车还能跑,就用四千多元将该车买了下来。2011年9月,张某开车在路上将一行人撞成了重伤,因为没有保险,也没赔偿能力,受害人将吴某和张某告上了法庭。吴某认为已经将车出售一年多了,只是没办手续,再让他赔偿很冤枉。
近年来,因报废车辆进入拆解企业不如倒卖掉划算,很多报废车辆进入了城乡结合部或农村地区。这些“黑车”肇事赔偿难,着实让受害人流血又流泪。并且,最早的私家车也将进入报废更换期限,报废车辆肇事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很受社会关注。
《解释》明确,“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投交强险的自担赔偿责任
2012年3月19日,赵县李某驾面包车在柏乡县一路口,与王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导致行人周某受伤,自行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王某对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受害人周某将两司机起诉至法院。李某投保了交强险,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应诉。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人无责任。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未投保交强险,应按事故认定责任自担赔偿责任,因此提出上诉。
农用汽车虽然带有“农用”二字,其实很多车辆也跑运输。同样是交通机动车辆,按规定也应投保交强险。但是,很多车主没有投保。
《解释》明确,“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类“免赔”交强险仍应赔偿
2008年10月5日3时,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轿车将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曲某撞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九级伤残。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曲某无责任。李某肇事后逃逸。肇事车辆所有人为于某,于某将车辆借给耿某,耿某驾驶过程中将车辆交给李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无驾照肇事,不予以赔偿。
近年来,无证驾驶等情况下肇事,造成司机或车外第三人受伤的,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的案件很多,保险公司认为一律不应赔偿,而受害人或投保人认为当赔。此司法解释给出了统一的裁判标准,体现了对第三人的充分保护。[page]
《解释》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多种保险如何确定赔偿顺序
今年7月,某会计师董某花26万元更换了新车,既投保了交强险,还投保了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今年9月12日,董某驾车在路上行驶中,将在快车道上行驶的电动车主刘女士撞伤。交强险承保公司先赔,各方无不同意见;接下来,是董某先赔偿,然后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向董某再支付,还是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产生了不同意见。
象董先生这样的私家车主,充分认识到商业保险分散交通事故风险的重要。但发生事故后,如何确定两个保险之间的赔偿顺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并不明确。
《解释》明确,“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此外,《解释》还明确,“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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