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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过时的职工维权难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2 07:1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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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提示:刘先生在工作时受了点伤,当时仅去医院进行了简单处理,谁知几个月后,病情进一步发展,局部组织竟发生坏死。现在,身体遭受创伤不算,单位还终止了他的劳动合同,这让备受打击的刘先生无法接受。据刘先生反映,2010年4月,失业在家的他经人介绍到一家物业

  核心提示:刘先生在工作时受了点伤,当时仅去医院进行了简单处理,谁知几个月后,病情进一步发展,局部组织竟发生坏死。现在,身体遭受创伤不算,单位还终止了他的劳动合同,这让备受打击的刘先生无法接受。

  据刘先生反映,2010年4月,失业在家的他经人介绍到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主要是在一个居民小区担任保安。上班几个月后的一天夜里,狂风大作,暴雨倾盆,小区内树枝吹落,有的低洼处还积起了水。考虑到会给居民第二天的出行带来不便,他主动前去清扫、除障,而让另一个年长的保安待在警卫室里值班。在清理杂物时,他的右脚踩到了异物,虽然感觉有些不适,但他也没有太在意,而是继续工作。清理完毕,当他回到警卫室时才发现,有异物戳穿了他的鞋底,他的脚掌也被戳破了。由于当时正当班,他没有吱声,而是等到第二天交接班后,再赶去医院进行了简单的消炎处理。后来,他仍旧按时到岗上班,也没有请过一天的病假。可是,很长一段时间,他总感觉伤处隐隐作痛,在他受伤三个月后,他发现自己的一个脚趾开始发黑,这下他有些慌了,便再次来到医院检查。此时医生的诊断吓了他一大跳,医生称,由于血管发炎他的脚趾坏死了,必须截去。他给队长打了电话,请了假住进医院进行手术。手术后,休息了一段时间,他又继续上班了。谁知,不久前公司突然通知他,要与他终止劳动合同。他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为公众利益受过伤,单位怎能如此不近情理?

  而单位认为,是不是工伤不是他说了算的,而且现在也没有工伤结论,他也没有再医疗的必要,故单位终止其合同并无不当。自己在工作中受伤,还被截去了一个脚趾,成了残疾人,现在还被公司赶出了门,深感委屈的刘先生迫切希望记者提供帮助。

  有关专家表示,这件事上,公司做得是不近人情,但刘先生也有其大意之处。首先,虽然清扫工作不是刘先生的本职工作,但他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出行安全而主动清扫障碍,是为了公众利益,值得肯定,公司也应该褒扬这种行为。严格来讲,刘先生这种情况的受伤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公司为职工负责,理应向搭班同事调查清楚,及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对此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作为刘先生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在受伤后应及时向单位报告,由于刘先生的疏忽大意或不懂政策,造成他本人也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至过了一年的时效,丧失了主动权。因为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后,从劳动关系角度而言,职工在没有处于医疗期、也没有取得工伤认定证据的前提下,单位终止其合同并不违法。(马永卿 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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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便索赔无门。因为《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当劳动者发生工伤遇到“无人管”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应规定: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可申请工伤。一、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提交:(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4)其他。三、工伤待遇。伤残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⑼残疾辅助器具费,⑽交通费等。四、协商赔偿不成,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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