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女工过劳死 判决死者父母和企业共同担责
导读:
2001年3月,菏泽某食品有限公司将巨野县
法院认为,因该食品企业给张某所安排倒班循环周期过短、劳动作业时间较长,体力难以恢复,工作期间发病,使未满18周岁的张某因身体劳累诱发其他疾病而亡,企业在其雇佣活动中存在一定过错,企业对其过错行为应负一定责任。张某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其女病情出现后,未能及时选择就诊条件较好的县、市级医院,丧失治疗时机,致损害后果发生,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遂判决该食品企业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7271元。
(黄体军高登福陈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