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5:27:03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12-14生效日期:2004-12-14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函[2004]463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请示》(京环保固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4 生效日期: 2004-12-1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4]463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请示》(京环保固字(2004)5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应按照当地政府对该二类区域内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可否新建住宅、学校等建筑。如允许新建住宅、学校等建筑,除满足LWECPN小于75dB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外,还需使室内声环境质量达到《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5.3的要求,室内环境噪声昼间≤50dB(A),夜间≤40dB(A)。   二、现有住宅、学校、幼儿园教室及医院病房等建筑达不到生活功能声环境质量要求的,应采取相应隔声措施达到要求。   三、飞机噪声大于75dB(WECPNL)的机场周围区域,不得规划新建住宅、学校及幼儿园、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