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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保护局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夜间巡查制度》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5:05: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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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文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南宁市环境保护局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夜间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南宁市环境保护局整治建筑施工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南宁市环境保护局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夜间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夜间巡查制度
  为进一步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党委书记刘奇葆重要指示治理“五乱”的通知精神,长效抓好建筑工地噪声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巡查制度。   一、巡查人员组成
  组 长:农 冰  局长
  副组长:李 俊  副局长
      冯德夫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 员:由政策法规科、污染控制科、市环保监测站、市环境监察支队有关人员组成。
  二、巡查时间
  每周不少于2次定期或不定期的夜间巡查,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在30分钟内应急出动。
  三、巡查范围和内容
  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其内容主要有:
  (一)有无使用混凝土泵机、振动棒、挖掘机、电锯、钻机等高噪声机械进行夜间施工;
  (二)夜间施工是否持有因特殊情况必须连续施工的证明;
  (三)持有夜间施工证明的是否与其正在实施的施工内容相符;
  (四)持有夜间施工证明的有无按规定先完成昼间6个小时的连续施工作业;
  (五)持有夜间施工证明的是否公告附近居民。
  四、巡查要求
  (一)坚持制度,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内容包括巡查的时间、建筑工地数量、名称、存在问题、处理情况等等,巡查记录存档。
  (二)突出重点,避免无的放矢。掌握群众投诉的热点施工工地,巡查前要初步拟好当晚的巡查路线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必要时先通过电话向投诉人摸底了解情况。
  (三)做好现场取证和立案处理工作。对符合立案处罚条件的必须做好现场取证和立案提交工作。
  (四)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要按规定的执法程序和法定职能履行公务,对拒不接受处理的违法工地要负责跟踪到底,对查证属实的违法夜间施工原则上要重罚。
  (五)做好夜间巡查的安全工作。进入建筑工地安全警示区要带上安全帽,主动出示证件,团队行动,不在现场与民工、保安或者工地基层管理人员争执,确保巡查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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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关于噪音分贝限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0分贝3类65分贝55分贝4类70分贝55分贝
  • 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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