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释义
导读: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关于此法的释义,本文为第三十四条释义,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管理的规定。
一、对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是本法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法定条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能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条所说的“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就是指依法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相应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单位。
二、为了有效地防止非法生产、经营的药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维护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不给违法生产、经营者以可乘之机,本条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只能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这就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料药时,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购进药品时,必须验明供货方是否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取得了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对违反本条规定,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将依照本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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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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