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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儋州市征收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1:41:53 人浏览

导读: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儋州市征收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9-08生效日期:2003-10-01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琼发改价格[2003]469号儋州市物价局:你局《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儋价[2003]29号)收悉。根据城市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现行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儋州市征收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8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发改价格[2003]469号
儋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儋价[2003]29号)收悉。根据城市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现行政策规定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儋州市开征污水处理费,专款用于补偿城市排水管网、污水处理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一)污水处理费标准。在污水处理厂建成前暂按0.25元/吨收取,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计费按以下计量方法征收:以水为生活或生产经营消费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排放量按用水量的90%计收;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单位的污水排放量按用水量的50%计收。污水处理费随水费一起征收。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凡直接或间接向儋州市那大城区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对孤儿院、福利院、敬老院、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污水排放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开征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水,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开征污水处理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在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善于疏导收费中发生的各种矛盾,促进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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