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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沈阳市为环保产业基地并进行水处理成套设备开发生产试点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22:42:27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同意沈阳市为环保产业基地并进行水处理成套设备开发生产试点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05-04生效日期:1997-05-04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科[1997]14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你府沈政[1997]12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一、同意沈阳
关于同意沈阳市为环保产业基地并进行水处理成套设备开发生产试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4 生效日期: 1997-05-0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科[1997]14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
  你府沈政[1997]12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 同意沈阳市为环保产业基地并进行水处理成套设备开发生产试点。
  二、 沈阳市进行水处理成套设备开发生产试点,是国营大中型企业和军工企业转产的有益尝试,也是沈阳调整产业结构的大好时机,应给予高度重视。沈阳市应组织有关单位组成该项试点工作领导协调班子,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 沈阳市应对参与这项工作的有关科研单位和企业,进行精心组织和安排,配置精干力量,形成以技术为先导、利益为纽带、市场为中心的技术开发集团,为试点工作做好组织上的准备。
  四、 沈阳市应立即组织力量研究试点工作的目的、内容、重点、实施方式、步骤、措施、检查验收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试点方案报送国家环保局。
  五、 沈阳市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积极拓宽资金渠道,为试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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