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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煤粉二次扬尘排污量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13:42:11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煤粉二次扬尘排污量问题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9-30生效日期:2004-09-30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函[2004]338号甘肃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呈报〈关于煤粉二次扬尘收费的请示〉的请示》(甘环发(2004)98号)收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煤粉二次扬尘排污量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 2004-09-3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4]338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呈报〈关于煤粉二次扬尘收费的请示〉的请示》(甘环发(2004)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 九 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的规定,在我局未制定统一的物料衡算方法前,可暂参照《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等技术手册核定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产生的扬尘等污染物排放量。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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