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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21:20:18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印章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6-28生效日期:2004-06-28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环办函[2004]406号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 2004-06-28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4]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机关内设机构和编制的通知》(环发(2003)205号)精神,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生态示范区及生态省(市、县)建设日常管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印章(印模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印模(略)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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