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21:17:46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4-26生效日期:2004-04-26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推荐苏州工业园区申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苏环科(2003)38号)收悉。经研究,函
关于同意
苏州工业园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6 生效日期: 2004-04-2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推荐苏州工业园区申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苏环科(2003)3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苏州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待示范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示范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根据示范园区发展的实际,充分调动企业和公众的积极性,以全面提升示范园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高标准、高起点的进行。
三、你厅应商苏州市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支持示范园区的发展。
四、请按我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