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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9:02: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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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市政管委和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深化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机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00七年二月五日关于深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市政管委和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深化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机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二月五日 关于深化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机制改革的意见   为解决目前本市区县存在的垃圾处理责任和费用标准不统一、缺乏经济调节机制等问题,进一步深化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机制改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正确处理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关系,遵循循环经济理念,以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落实《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卫专业规划》,通过管理、体制、机制、科技创新,加快解决垃圾设施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工作,逐步建立起城乡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现代化垃圾处理体系。
  (二)总体原则。一是管理重心下移原则。明确市和区县两级政府职责,落实垃圾处理区域责任制,将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设施建设责任下放到区县政府;二是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逐步理顺垃圾处理费用标准和经费管理机制;三是城乡统筹和促进区域和谐发展原则。建立垃圾产生区向垃圾处理区缴纳经济补偿费的机制,调节区县之间利益关系。
  二、具体措施
  (一)落实区县政府区域责任制,明确市和区县两级政府职责。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规划和标准,对垃圾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负责全市垃圾处理的综合协调和垃圾流向的统筹调配,指导区县做好垃圾处理服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工作,加强对垃圾量的统计和监管;负责核算垃圾处理费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垃圾处理费用标准和经济补偿费用标准,并对经济补偿费的使用进行监管。按照“财随事走”原则,将目前由市财政承担的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和宣武区的垃圾处理经费下放到区政府。
  各区县政府承担本辖区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设施建设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环境问题。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做好垃圾处理服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工作,认真执行垃圾处理经济补偿费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统一垃圾处理费用标准,理顺垃圾处理经费管理机制。垃圾处理费用标准是由转运站处理到处理厂处理两个环节的费用构成。转运站处理环节的费用,即在综合考虑转运站工艺和转运距离的基础上测算确定;处理厂处理环节的费用,即在综合考虑填埋、堆肥和焚烧等不同处理方式成本的基础上测算确定。
  垃圾处理费用标准包括垃圾处理核定费用标准和垃圾处理基准费用标准。垃圾处理核定费用标准,指根据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从垃圾转运站到垃圾处理厂两个环节的费用标准。垃圾处理基准费用标准,指根据现状测算的从垃圾转运站到垃圾处理厂两个环节的最低费用标准。2007年垃圾处理基准费用标准核定为每吨153元,以后年度垃圾处理基准费用标准和核定费用标准由市市政管委会同市财政局测算后按期发布。
  各区县按照基准费用标准,依据垃圾清运量支付垃圾处理费用。核定费用标准与基准费用标准的差额费用由市财政安排解决。各区县政府与作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垃圾处理服务合同范本由市市政管委统一印制。
  (三)建立垃圾处理经济补偿机制,调节区县利益关系。垃圾处理经济补偿机制,即垃圾产生区根据垃圾清运量向垃圾异地处理区缴纳垃圾处理经济补偿费。经济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和解决辖区内垃圾处理设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环卫设施不足问题。2007年垃圾处理经济补偿费用标准核定为每吨50元,其中,垃圾转运站所在地获得每吨5元的补偿,垃圾处理场所在地获得每吨45元的补偿,以后年度垃圾处理经济补偿费用标准由市市政管委会同市财政局测算后按期发布。
  本意见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市市政管委
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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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业单位改革变企业后工资应当不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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