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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10:48:24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桂政发[1996]102号我区是洪涝灾害频繁发生的省(区),经常受到洪水侵袭,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抵御洪水的侵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洪灾造成的损失,保障我区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6]102号

我区是洪涝灾害频繁发生的省(区),经常受到洪水侵袭,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抵御洪水的侵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洪灾造成的损失,保障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广泛筹集资金,加强防洪特别是城市防洪设施的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做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征防洪保安费。开征防洪保安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的范围、对象及标准。凡在我自治区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费。
  (一)从增值税、营业税附征。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含其他个人),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4.5%征收。
  (二)从预算外资金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种群众组织,按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的1%征收。
  (三)从个人收入中征收。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月工资收入分档次一次性征收:1.月工资收入250元以上,400元(含4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2.月工资收入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60元。
  农村个体工商业户按每户每年30元征收;城镇个体工商业户按每户每年60元征收 。
  (四)向旅客征收。凡住宿宾馆、饭店、旅馆(店、社)、招待所、培训中心的旅客,按实际支付住宿费(房价)的3%加收。
  (五)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民原则上不征收防洪保安费,但必须用足用好每年的20个义务工。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经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在受益范围内可适当增加义务用工。因防洪或水利工程的需要,义务工可“以资代劳” 。

  二、防洪保安费按现行征管范围划分,分别由财税部门负责征收;代扣代缴人由征收机关委托指定,并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征收防洪保安费,可按年度实收防洪保安费总额的5%提取征收手续和有关防洪保安工作的费用。

  三、防洪保安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管理,收支情况要在预算上单独编列反映。

  四、征收的防洪保安费按3:7的比例由自治区和地、市、县(市)支配,即30%上交自治区,70%留各地、市、县(市)。

  五、各地要成立“防洪保安领导小组”,对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防洪保安费专项用于重点防洪工程的建设和维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违者严肃查处。

  六、防洪保安费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征,暂定4年,至2000年12月31日止停止执行。

  七、本决定执行之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4)67号)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征集防洪建设、维修、管理基金(资金、费、附加等)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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