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认定有依据
导读: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搞虚假宣传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招数之一。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的
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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