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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奖销售不足的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9 21:08: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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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于1993年年初,当时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包括立法者对于有奖销售的认识也受时代和认识的限制,仅在该法第十三条对禁止进行的有奖销售活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

  虽然《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于1993年年初,当时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包括立法者对于有奖销售的认识也受时代和认识的限制,仅在该法第十三条对禁止进行的有奖销售活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已经远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执法监督管理的需要,亟需修订。

  一、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有奖销售条款的主要理由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有奖销售条款的主要理由如下:

  1、有关有奖销售的地方立法不统一,解释混乱。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国家工商局在1993年就颁布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而且从第一个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制订的地方性法规达二十七个之多,其中几乎都有有奖销售的规定。这些法规要求企业在有奖销售中标明的内容可谓是五花八门、极不统一,如最高奖金额、总金额、数量、质量(云南、河北、重庆、浙江、四川、河南、福建)、设奖等级、品牌 (湖北)、型号(湖北、山东)等等。原来是要加强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不仅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越解释越混乱,使得经营者根本无所适从。

  2、《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有奖销售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对有奖销售明确的引导性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仅规定了三种不得从事的有奖销售活动,即: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以禁止性规范进行立法的模式,而且同时也没有其他相配套或衔接的法律调整和规范合法的有奖销售,使得使公众特别是经营者无法全面了解和认识有奖销售活动,更不能对实施有奖销售活动的经营者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

  3、《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有奖销售的规定及其解释在某此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随时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奖销售活动的形式也日益新颖,特别是随着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电子商品或服务进行有奖销售的方式越来越多,如通过给予网络虚拟货币或账号的形式进行兑奖已经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兑奖方式,如果仍然适用原来的法律规定或解释,经营者可能根本无法操作。

  二、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有奖销售条款的建议

  为此,对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有奖销售的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1、根据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法律允许的有奖销售进行严格定义,明确活动标示内容,让企业有奖销售活动有法可依;

  2、在对违法有奖销售的行政处罚上要区分不同情况,对于仅是规则有漏洞而没有欺诈故意的有奖销售活动应着重于规范,尽可能采用责令改正的方式对经营者进行正确引导,而对有欺诈故意的有奖销售则采用严厉惩处的方式进行禁止。

  3、根据目前社会条件和执法经验,科学界定禁止实施的有奖销售活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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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有:(1)、假冒名牌行为;(2)、限购排挤行为;(3)、滥用权利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广告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降价排挤行为;(8)、搭售行为;(9)、不正当奖售行为;(10)、诋毁商誉行为;(11)、通谋投标行为。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
  •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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