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春风百货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导读: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岩民初字第48号
原告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美村淮秀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许梅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汉初、陈一虹,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龙岩市春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闽西交易城B4-4-10、11号。
法定代表人祁春阳,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建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迪豆DIDOU"产品的生产商。自2001年起,原告就已将"迪豆DIDOU"商标用于化妆品等产品包装盒上,并于2001年8月13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2月28日,泉州市恒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迪豆DIDOU"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获准注册。2003年4月11日注册人经核准更名为: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2004年8月28日,"迪豆DIDOU"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获准注册。2005年1月17日,"迪豆DIDOU"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在福建省版权局作了备案登记。2005年3月,原告在龙岩发现被告所售"拔豆BADOU"洗面奶、痘立消、痘消皂等产品与原告生产销售的商品类别完全相同,所使用的商标字型、构造与原告"迪豆DIDOU"商标近似,产品装潢也极为相近。为此,原告认为被告所售"拔豆BADOU"产品有明显仿冒原告产品的故意,消费者在辩认、购买商品时极易造成误认,被告的销售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或许诺销售仿冒原告产品包装、装璜的商品,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被告在《中国工商时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拔豆BADOU"系列侵权产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其它诉讼费用2000元、保全费1500元,合计7010元由原告负担3010元,被告负担4000元。
四、上述二、三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于调解协议签署时一次性现金付予原告或原告委托代理人。
五、被告于调解协议签署后三日内在《闽西日报》上登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由原告拟订并经法院审核)。
六、被告承诺自调解协议签署后不再销售与原告"迪豆"系列产品名称或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拔豆BADOU"系列侵权产品,如有违反,每发现一盒,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金亮
审 判 员 廖松福
代理审判员 林雅
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童寿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日常生活中,有竞争,竞争应当是每一个人平等的竞争,而不是用些恶劣的、不正当的行为去竞争。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核心提示:法律快车小编获悉,日前,在“顶级电商高峰论坛”上,电商各行业高管发表了自己对电商未来发展趋势的看法,有人看好电商发展,也有人说电商发展即将接近尾声,原
阅读提示虽然在中国大陆的销售渠道仅有13个专柜,但在与深圳希思汀公司的诉讼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法国C.F.E.B希思黎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
第一,行为人具有明显的恶意。这种明显的恶意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作为经营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和在线服务的经营者,应该知道域名在网络中的作用和价值;行为人的
违规投标的刑事责任是:严重违规的投标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查证属实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除此之外,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
举报串标需要的证据有:招标者私下开启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通话记录、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邮件,犯罪嫌疑人因
“打赏”属于消费行为,其具有购买服务的特征;而被打赏的主播属于平台员工,为观众提供视听服务。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
窃取商业机密的定性标准:侵权行为人用不正当手段、盗窃、胁迫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人向不特定人披露、允许他人使用,盗窃、胁迫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从事营利商品的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