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与陈先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导读: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成民初字第937号
原告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北路931号广控大厦南楼1498号。
法定代表人林亚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越勇,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晓东,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先勇,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广兴镇团柏村三社。
本院于2005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先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认为被告销售的"苹果王"休闲服饰使用了与原告公司基本相同、相似的包装装潢及其他标识,普通消费者一般易误认为"苹果王"的产品是原告旗下"佐罗世家"的产品,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陈先勇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先勇在获得合法授权前,停止在"苹果王"服饰上使用与原告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佐罗世家"服饰相同和相似的吊牌(吊牌图样见本调解书附页"被告'苹果王'服饰使用的吊牌图")。
二、被告陈先勇向原告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书面致歉。(已履行)
三、本案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涛
代理审判员 曾 英
人民陪审员 李卫平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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