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西关化工厂与徐州奇龙化工厂纠纷一案
导读: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徐民三初字第8号
原告徐州市西关化工厂,住所地在徐州市新建西路小区北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贵奇,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彝广,徐州市泉山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奇龙化工厂,住所地在江苏省沛县敬安镇徐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单衍良,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红,江苏徐州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来金,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敬安镇大韩口村。
原告徐州市西关化工厂诉被告徐州奇龙化工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州奇龙化工厂于2006年7月12日之前停止使用"奇龙"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到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其企业名称;
二、2006年7月12日之后,如果被告徐州奇龙化工厂仍然将"奇龙"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被告将按照原告徐州西关化工厂"奇龙"系列产品的年利润赔偿原告损失;
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徐州奇龙化工厂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2006年7月12日之前付给原告);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静荣
审 判 员 李忠和
代理审判员 胡慧平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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