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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上仲裁的相关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13:25:04 人浏览

导读:

前言随着计算机使用的普及,它已成为人们商务和交流的主要工具,无纸办公正成为现代化办公的发展方向,计算机网络从诞生至今三十多年,其广泛应用对传统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冲击。由于计算机网络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点导致新兴的电子商务出现,网民人数骤增
前 言

  随着计算机使用的普及,它已成为人们商务和交流的主要工具,无纸办公正成为现代化办公的发展方向,计算机网络从诞生至今三十多年,其广泛应用对传统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冲击。由于计算机网络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点导致新兴的电子商务出现,网民人数骤增网络虚拟社会形成,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进而对现行的仲裁方式提出了新要求。本文拟对借助互联网开展仲裁工作发表粗浅认识。

  一、网上仲裁的条件

  1、计算机网络及网络经济的特性

  计算机网络是以共享资源(硬件、软件和数据等)为目的而连接起来的,在协议控制下,由一台或多台计算机、若干台终端设备、数据传输设备、以及便于终端和计算机之间或者若干台计算机之间数据流动的通信控制处理机等组成的系统的集合,这些计算机系统应当具有独立自治的能力。

  计算机网络的最主要功能是向用户提供资源的共享,而用户本身无需考虑自己以及所用资源在网络中的位置。资源是指在有限时间内为用户提供各种服务的软硬件设施,资源共享包括硬件共享、软件共享和数据共享。

  网络经济的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互联网架构(Internet Infrastructure)。包括通信网络提供商、ISP、网络软硬件、PC及各种接入设备制造商。

  第二个层次是互联网的应用架构(Internet Application),主要包括Web服务器软件、浏览器软件、各类工具以及Internet上的多媒体应用、Web开发软件、搜索引擎软件等等。

  第三个层次是互联网中介(Internet Intermediary),包括网络门户、内容集中商、网上的广告代理商等等。

  第四个层次是互联网商务(Internet Commerce),就是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

  按照网络的跨度分,可以分为广域网、局域网和域域网;按网络的拓扑结构分,可以分为星型网、总线型网、环型网和网状网络;按管理性质分,可以分为公用网和专用网;按交换分,可以分为电路交换网、报文交换网和分组交换网;按功能分,可以分为通信子网和资源子网。

  上述计算机网络和网络经济的主要内容印证了网络中的各个角色的特点,表明了计算机网络信息共享,虚拟性和交互性特征,同时也反映了网络经济具有国际性、瞬时性和无止性的特征。

  2、我国计算机网络经济发展的现实

  我国从90年代后期在互联网上开展电子交易,既有网上零售站点,也有网络批发交易市场。

  1999年,我国消费类电子商务活动中网上购物总交易额达5500万元。2000年网上购物总交易额比1999年增长500%以上,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2002年100亿元人民币。据推算,中国从互联网获得的年收入可能达到近四十亿美元。除电子商务外网络游戏的收入也呈高增长态势。

  我国网络人口已超过美国,以30岁以下的青少年人群居多,如此高增长的市场必然引起、和已经引起各类争议发生,电子代理人、身份认证、虚拟财产保护、网上侵权、网络案件管辖权等等层出不穷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网络社会各成员需要相关法律服务。尤其是便利快捷保护隐私权的仲裁服务。

  3、我国计算机网络及网络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近日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合同法》专门对数据电文作出了数条规定(如第11、16、26、33、34条等),规定了实行电子交易的若干问题。

  《刑法》285条、286条、287条对破坏作为网络交易基础设施的计算机系统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犯罪的行为作出了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1994年起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关于电子交易方面的法律规范。关于网络支付方面,有1994年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子银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关于数据传输方面,有国家海关总署于1999年颁布的《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关于网络管理方面,有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实施办法》、公安部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page]

  近年来还出台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系列互联网法律规范。

  二、网上仲裁的范围及步骤

  1、网上仲裁的范围

  仲裁的中立性、自愿性、民间性、灵活性及便利性的特征为网上仲裁奠定了除技术之外的相关条件,而互联网技术则能在一定范围内为网上仲裁提供技术平台,在现阶段网上仲裁范围应有所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自愿在进行交易(无论是网下还是网上交易)前达成网上仲裁的协议范围;

  (2)网上仲裁案件的文书送达和取证举证时间、地点、上网方式、浏览程序、存储、实时下载、仲裁网上庭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效力,均有现行法律依据或该仲裁机构网上仲裁规则载明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

  (3)受理网上仲裁的仲裁机构的网络技术须经国家权威机构安全认定;

  (4)案件均为与网络有关的争议。

  2、网上仲裁的实施步骤

  实施网上仲裁步骤是建立网上仲裁的技术平台,制订网上仲裁规则、培训网络仲裁员,在互联网宣传网上仲裁,在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机构运行规则中推行仲裁,选择与网络有关案件进行网上仲裁试点。

  三、网上仲裁需注意的焦点问题

  1、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在一个数据信息中或附在其后或逻辑上与其有联系的电子形式的签名,这个签名表示被某人用于代表其身份的证明,并表示其同意该数据信息的内容。

  传统的书面文件(即“纸质文件”)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时成立的,而且手书签字和盖章还是文件真实性的证明。电子文件手书签名或盖章已无法适用,各类法律文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确定文件时效的证明方法应采取新的模式。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数据电子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间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3条,建议网络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将在网上达成的合意转化为“纸质合同”,再以纸上的手书签名和盖章为准。该条未解决如果合同一方恶意否定合同的存在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网上的数字化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明合同内容的充分证据的问题。这是因为要解决此问题就必须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并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

  承认电子签名就必须建立一套认证系统。发送信息的人在数字化文件上加注电子签名,并以私人密钥使他人无法篡改该电子签名。法律承认电子签名就是承认带有电子签名文件的真实性。

  我国各地方立法强调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予以确认,近日国务院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草案已作了明确规定,这一法律的制定和规定承认和规范了电子签名,将在立法史上填补我国法律的空白,并为发展网上仲裁提供必要的法律条件。

  2、电子身份认证问题

  所谓电子认证机构,是指为参与电子交易的各方提供网上身份确认、数字证书签发与管理等服务的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是一项专业化信用服务,而非一般实现商业价值的服务。认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外防止欺诈、对内防止否认。防止欺诈是防范交易当事人以外的人故意入侵而造成风险所必然的;防止否认则是针对交易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误解或抵赖而设置的。认证机构是解决电子商务法律认证的机构形式。

  电子签名与认证机构密不可分。电子签名的真实性须由国家承认的公共密匙检验,以证明带有电子签名的文件所有人及其内容的真实性。经过认证,收到文件的人就能够分辨发件人及文件的真实性。因此,认证机构必须具有公信力,其对利用数字证书交易的各方当事人负有职业上的特殊义务,这种义务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责任。认证证书的公正性是认证机构赖以存在的根本条件。[page]

  电子身份认证有利网上仲裁机构对争议双方的主体确认,判断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和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性等事项。

  3、如何判断电子证据

  (1)电子证据定义

  “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它既包括反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电子信息正文本身,又包括反映电子信息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等过程的电子记录,还包括电子信息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其形式是数据电文。完整电子证据应包括三个部分即数据电文证据(以其内容来证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电子信息正文)和附属信息证据(反映电子信息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等过程的电子记录)及显示数据电文原始面目即电子信息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的系统环境证据组成。

  电子证据的特征主要是电子证据对高科技物质介质具有依赖性和电子证据具有易被破坏性,电子证据的内涵和特征及受制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因素,要求调查、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A、电子证据的生成。即要考虑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是怎样形成的:如数据电文是在正常业务中按常规程序自动生成还是人工录入的,自动生成数据电文的程序是否可靠,有没有非法干扰;由人工录入数据电文时,录入者是否按照严格的操作规程、采用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录入。另外,该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在所有关键时刻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若关键时刻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该事实是否影响电子记录的真实性;该电子证据是在正常业务中制作的还是为仲裁目的制作的,前者的可靠性要高于后者。

  B、电子证据的传送与接收。数据电文通常要经过网络的传递、输送,那么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安全可靠,传递数据电文的网络运营商等公正、独立与否,数据电文在传递过程中有无加密措施,数据电文的内容是否被改变等,也是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因素。

  C、电子证据的存储。即要考虑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是怎样存储的:如存储数据电文的方法是否科学,存储数据电文的介质是否可靠,存储数据电文者是否公正、独立,数据电文是由不利方存储的还是由有利方存储的或是中立的第三方存储的,不利方存储的数据电文的可靠性最高,第三方存储的数据电文的可靠性次之,有利方存储的数据电文的可靠性最低。存储数据电文时是否加密,所存储的数据电文是否被改动,等等。

  D、电子证据的收集。即要考虑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是由谁来收集的,收集者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如果收集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那么其收集的电子证据的可靠性要低。而经公证机关获得的电子证据的可靠性较高;仲裁机构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律的有关取证程序规定;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如备份、打印输出等)是否科学、可靠;收集者在决定对数据电文进行重组、取舍时,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等等。

  四、结语

  网上仲裁方式是借助互联网解决网上当事人争议的新型方法,它将有利于提高仲裁效率,扩大仲裁影响力,改变现有一些落后的仲裁工作方法,但它没有现成经验可鉴,需要我们以极大的勇气,利用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市各部门各方面人员、技术优势积极进行探索,为建立互联网秩序提供服务。

  以上是笔者的一些不成熟想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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