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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仲裁认识四大误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13:08: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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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凡是设区的市都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这话说得好像有点多余。因为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它设区的市设立”。这条法律规定的核心,是“根据需要”。全国280多个设区市,目前有183家成立了仲裁委员会。那么,是不是这183个城市的经

  一、凡是设区的市都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

  这话说得好像有点多余。因为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它设区的市设立”。这条法律规定的核心,是“根据需要”。全国280多个设区市,目前有183家成立了仲裁委员会。那么,是不是这183个城市的经济发展,都需要开通一条由仲裁委员会来化解经济纠纷的渠道呢?还是让事实来说话。据国务院法制办统计,到2004年底,这183家仲裁委员会中,受案不足200件的有135家,占总数的73%;到2005年底为124家,占总数的67%.这200件是什么概念呢?就是基层法院民事庭一个法官一年的办案数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些城市真的谈不上需要,起码现在不需要。

  二、多小标的额的经济纠纷,仲裁委员会都应当受理

  有人用“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来形容借助仲裁机制解决普通经济纠纷的可贵性;也有媒体报道,在几十甚至几块钱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中,仲裁机制在保护消费者方面保护发挥了何等重要的作用;还有的组织津津乐道地宣称,某地区的某著名学者、大学教授、大牌律师,他们是如何为标的额很小的案件担任仲裁员并取得可喜成绩的。其实,仲裁就是解决财产争议的阳春白雪,仲裁就应当设立收费的底线,仲裁就应当回拒那些标的小的争议,避免使其进入仲裁程序。芝麻粒大的争议都用仲裁方式解决是滥用仲裁,让社会各界精英去裁决标的额很小的案件就是宝贵人力资源的浪费。

  三、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手段

  以前听人说,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打击刑事犯罪、惩治经济犯罪主要靠法院,而解决经济纠纷基本在仲裁。作者心里就想,那些国际知名的大仲裁机构一定规模很大,人员很多,办公地点也很大很气派,每年办的案件怎么也得有三五万件的。后来有机会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学习考察才明白,赫赫有名的世界一流仲裁机构原来也不过如此:与我们国内大城市的仲裁机构相比,不但办公条件等硬件设施跟我们差一大截,而且受理的案件数量也比我们少很多很多。后来留心看了一些介绍国外仲裁情况的杂志,才知道全世界的仲裁机构都是如此。无论那个国家,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渠道还是在法院,仲裁机构只不过是一角而已,根本谈不上主要手段。

  四、仲裁法修改后就能“包治百病”“皆大欢喜”

  仲裁法实施11年了,在推动仲裁事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正因为如此,仲裁法的修改才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当中,全国各地的仲裁机构不但积极参与,而且也寄托着太多太多的希望,认为仲裁法修改后就能 “包治百病”、“皆大欢喜”。比如,对于仲裁协议效力不明确的认定问题,仲裁委员会机构性质问题,仲裁法律文书的重复审查问题,等等,认为都能一并解决。其实这也是误区。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早就指出,仲裁法修改“不能搞推倒重来”,只能是“精改”“改精”,主要是解决“瓶颈问题”,其它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通过行业规范来解决。那么什么是“瓶颈问题”呢?作者认为仲裁委员会的机构性质就是瓶颈。如果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是和行政机关没有任何关系的民间组织,那么排在前面的大城市仲裁机构在许多方面就都可以灵活一些,大大方方地迈进依法纳税的企业行列当中。单位多收钱,职工多分钱,不但工作规范,作风严谨,全部无纸化办公,而且机构气派,超过世界一流的仲裁机构。而案件和收入都很少的仲裁机构也明确了自己的未来,该精减的精减,该嫁人的嫁人,不在仲裁一隅厮守挣扎。如果仲裁机构定性为公益性民间组织,那么大多数的小仲裁机构就可以解决吃饭问题,也可以认认真真地办理案件,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而不用搅尽脑汁做那些只要填饱肚子就不顾仲裁形象面子的事情。现在的设想是,仲裁法修改后,应当将仲裁机构明确定性为前者或后者,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含糊其辞,避而不谈其性质,更不能搞“一国两制”。[page]

  中国现在是公认的世界仲裁大国,据说大到全国仲裁机构数量大于纽约条约签约国的数量,大到全国仲裁机构每年办案数量大于纽约条约所有签约国的案件数量。但是对于仲裁许多相关方面的认识,中国和其它国家却有着明显的差异,做法也有很大区别。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上总结,在理论上研究,从而推动中国仲裁事业朝着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和国际接轨的方向发展。如果本文能在仲裁的研究中起一点点作用的话,那就是作者最大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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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而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面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机构的权限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似乎从《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据。在这个问题上,CIETAC加以了补救,其仲裁规则关于管辖权抗辩使用了“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的用语,显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仅仅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1、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2、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 经济合同仲裁的裁决是怎么样的: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对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2、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3、当庭宣布裁决的,应在5日内发给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立即发给裁决书。4、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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