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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推行仲裁 任重道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12:58:52 人浏览

导读:

——全省仲裁法检查情况综述最近,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海口仲裁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情况的通知》(琼府办函[2005]158号)文件的要求,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仲裁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检查

——全省仲裁法检查情况综述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海口仲裁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情况的通知》(琼府办函[2005]158号)文件的要求,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仲裁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对贯彻实施仲裁法的现状要有清醒的认识

  检查前,我们总觉得仲裁法颁布到现在已十二年了,贯彻实施不会有多大问题。但出乎意料,检查中发现问题严重,不容乐观,存在“四个不到位”:一是领导认识不到位,绝大多数领导对仲裁不了解。在参加检查座谈会的同志中有90%以上的人不知道仲裁,不少人把劳动仲裁与经济仲裁混为一谈,有的人对仲裁理解仍停留在十年前的工商行政仲裁上。二宣传不到位,知晓率不高,社会上知道仲裁法的人不到1%;三是规范合同不到位,约定仲裁率不高。这次检查共收集20类、162种合同,未达到规范合同要求的137种,占到84.6%.四是海仲建设不到位,办公用房至今没有解决,长期租用仅300㎡的商住楼办公。

  二、把推广仲裁法律制度作为政府的职责

  有些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领导认为仲裁“与己无关”,对仲裁不了解、不重视;对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推行仲裁的文件不布置、不落实;对贯彻实施仲裁法中遇到的问题不研究、不解决。有些市县和部门虽就推广仲裁发了文件、开了会,但究竟这项工作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哪个人办理却没有明确。由于没有人抓督促落实工作,听说省上要检查就临时编凑点情况来敷衍,可以说仲裁法的实施仍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完善、社会文明的标志,是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内容,是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职责。各级政府应提高对仲裁发展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将仲裁法列入五五普法,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仲裁意识;通过构建仲裁发展网络,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培训,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度。

  三、下工夫补好规范合同这一“课”

  国务院办公厅早在十年前就发文要求做好合同的清理、规范工作,省政府也在2004年发文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时至今日,该停止使用的合同文本有的仍在继续使用,规范的格式合同和示范合同的使用率仅占15%.各市县报送备案的合同并未按国务院、省政府要求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没有按规定使用国家部委、省上有关部门的格式合同,而继续使用属于清理的合同;二是没有根据本部门、本市县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对主导产品的购销等制定出示范合同;三是对过去使用、签约的合同没有补充争议条款。四是规范合同文本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监管,所检查地方没有一个能说清合同文本的底数。就仲裁协议条款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没有请求仲裁意思的表示,在或仲或裁上没有选择;有的对仲裁事项表述不清楚,如表述为“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有的合同没有选定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名称表达不准确。如表述为“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等等。为什么国务院十年前发文件要求清理、规范合同文本至今没有落实?从检查中我们发现政府没有落实哪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合同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但各有关部门没有配合,上下没有协调起来。而签订合同的公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法人又不懂仲裁制度,难免在签订合同时对争议条款约定中五花八门。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建议省政府就规范合同做出规定,明确合同监管部门,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合同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形成合同规范管理的机制。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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