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经济仲裁 > 经济仲裁论文 > 浅析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下)

浅析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11:37:35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我国政府通过与有关国家直接谈判和协商的方法,解决了重大的历史遗留问题。1984年12月19日,我国与英国通过谈判,签订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年4月13日,我国与葡萄牙通过谈判,签订了《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从而解决了历史遗留下
我国政府通过与有关国家直接谈判和协商的方法,解决了重大的历史遗留问题。1984年12月19日,我国与英国通过谈判,签订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年4月13日,我国与葡萄牙通过谈判,签订了《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从而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中英和中葡两国的领土问题,为和平


解决国际争端,特别是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经验。正如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所说,中英两国解决香港问题的方式应该大力提倡,这恰恰是我们在目前国际形势下非常需要的。(10)我国恢复行使在香港和澳门的主权,实现国家的统一和富强,这是我国的根本利益所在;而英国和葡萄牙及其他国家则要维护它们的既得利益,香港和澳门地区也要继续保持稳定和繁荣。由于历史上的不平等条约以及各种现实的因素,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涉及到政治、法律、经济及社会等许多复杂的问题。我国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方针,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协商,使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获得了圆满的解决,关于香港和澳门问题的两个“联合声明”获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用斡旋和调停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我国直接以斡旋者和调停者的身份解决国际纠纷的实践并不多。但是,在90年代,我国曾通过斡旋和调停的方法,促成了一些纠纷或争端的解决,尤其是在解决亚洲地区国际争端中起了重要作用。例如,日本与朝鲜之间,有关嫁给朝鲜人的日本妇女回国省亲的问题,就是在我国的调停下,于1997年7月至9月份间,在北京经多次会谈和协商后初步解决的。1997年5月和7月,韩国与朝鲜关于韩国向朝鲜粮食援助的问题,我国也是以调停者的身份,在北京举行了多次会谈。(11)

  同样,调停曾经作为一种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争端的方法为我国政府所接受。1962年10月,我国与印度发生边界争端以后,亚非六个国家于同年12月在科伦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调停中印边界争端的科伦坡建议,我国政府接到建议后,由周恩来总理给锡兰总理复信,表示在原则上同意接受六国的建议作为中印谈判的基础。但是,由于印度无理要求我国无保留地接受六国偏袒印度的建议,致使科伦坡的六国调停没有成功。我国还积极参与了在联合国主持下,由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其它国家参加的集体调停活动,1992年10月,关于柬埔寨问题的巴黎会议召开和柬埔寨和平条约的签订,最终解决了长达13年之久的柬埔寨问题。(12)

  四、我国对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原则立场及其实践(一)对国际仲裁的原则立场及其实践对于以仲裁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坚持非常慎重的态度。在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中,除了一些贸易议定书外,几乎都没有载入任何仲裁条款。在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中,对以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仲裁条款,我国几乎都作出保留。

  在实践中,1962年我国与印度边界争端发生以后,印度政府曾提议,通过两国同意的方式提名一个人或一些人进行某种国际仲裁,以作出对两国政府都具有拘束力的裁决。我国政府严词拒绝了印度方面的提议,认为,中印边界争端是涉及两国主权的重大问题,而且,涉及的领土面积又有十几万平方公里之大。不言而喻,它只能通过双方直接谈判求得解决,决不可能通过任何形式的国际仲裁求得解决。

  80年代后期,我国对于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策有所调整。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专业性的贸易、商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非政治性的政府间或国家间的协定中,开始同意载入仲裁条款或在争端条款中包括仲裁的方法。在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国际公约时,也开始对一些规定有仲裁解决争端的条款不再保留,但仅限于有关经济、贸易、科技、交通运输、航空、航海、环境、卫生、文化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公约。在实践中,也开始有一些经济、贸易、海运等方面的争端通过提交国际仲裁得到了解决。1996年,我国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作为缔约国,接受了公约规定的商业仲裁程序。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我国接受了关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page]

  1993年7月,钱其琛外长代表中国政府致函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按照1907年海牙公约第44条的规定,向常设仲裁法院指定了4名我国著名人士作为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同年9月,我国4名仲裁员出席了海牙召开的常设仲裁法院第一届仲裁员大会。

  (二)对国际法院的原则立场及其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国民党政府仍然窃据着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我国与国际法院没有任何联系。1971年,我国政府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代表权。1972年9月5日,我国政府宣布,不承认过去国民党政府于1946年10月26日关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同时,我国也从未与其它任何国家订立过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特别协议,对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带有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争端解决条款,几乎都毫无例外地作出了保留。事实上,我国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

  80年代开始以来,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有所加强,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也受到重视。特别是国际法院的组成发生了变化,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法官有所增加。在国际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件中,法院能够主持正义,并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些变化使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开始改变对国际法院的不信任态度。

  1984年,我国法学家倪征日奥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接着,1993年,我国又有一位法学家史久镛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并被当选为国际法院副院长。同时,我国对由国际法院解决国际争端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在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中,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经济、贸易、科技、航空、环境、交通运输、文化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公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改变过去对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国际争端的条款一概保留的做法。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向国际法院提交任何争端案件。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消费者可以请求的具体赔偿范围是:1、一般伤害赔偿:①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等。②护理费,即受害人在医院遵医嘱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费用。③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如职工工资、奖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没有工资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农工的误工收入应以他们未受伤害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难。误工的工日应以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2、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①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残疾后可能减少收入情况确定费用的标准;②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如假肢、轮椅等;③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生活费;④残疾赔偿金。3、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①丧葬费,以当地一般丧葬所支费用的标准确定;②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从事有酬工作的(外)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者或不具有劳动能力或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1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生前应负担部分。③死亡赔偿金;④抚恤金,指有工作的受害人死亡之后,由所在单位给其直系亲属的费用。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第3款)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通常情况下,在劳务派遣的过程中,需要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通常劳动者是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不要去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则其之所以这么做,就是因为使用劳动派遣是对用人单位极大的有利,而且劳动者极大的不利。所以出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还是痛用人单位签订比较稳妥。
  • 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超过了37天。1、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被超期拘留的。因为关押到一定的时间节点,看守所会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处理的。2、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三十七天后还没有被放出来,基本上是逮捕了。在逮捕时,警方按规定应当给家属通知。但这个通知大多采用书信方式,在送达过程中会需要几天时间。3、如果办案机关违法超期拘留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法律分析:1.找物业投诉,物业跟业主沟通,限期拆除。2.找开发商和城管投诉,城管跟物业沟通,去现场核实是否存在违建,和违建业主沟通,限期拆除。3.找当地政府投诉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的程序为:1、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2、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欠工资如何讨薪呢?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还可依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14分钟前
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12分钟前
按照当地的相关政策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10分钟前
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