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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拖延仲裁程序的法律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10:18:15 人浏览

导读:

。论文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仲裁已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仲裁的主要优势在于其程序灵活简便,结案快捷,费用低廉。然而,来自各个方面的拖延构成了对仲裁正当程序的严峻挑战。为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维系仲裁的质量和生命力,必须研
。论文摘要。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仲裁已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仲裁的主要优势在于其程序灵活简便,结案快捷,费用低廉。然而,来自各个方面的拖延构成了对仲裁正当程序的严峻挑战。为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维系仲裁的质量和生命力,必须研究和建立一整套机制,防止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对仲裁程序进行拖延。近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制订或修订其仲裁立法,各仲裁机构也纷纷对其仲裁规则进行了修改,以减少对仲裁程序的拖延。本文针对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拖延仲裁程序的现象,通过研究仲裁的有关基本理论,并结合实践经验,在比较研究各国仲裁立法和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基础上,探讨了防止拖延仲裁程序的措施,进而对今后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本文从基本理论入手, 在第一部分首先阐明了仲裁在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性安排,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契约性是仲裁的本质属性。随后讨论了仲裁规则的契约性质:仲裁规则是当事人约定或选定的进行仲裁程序所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定和原则,它经当事人在合同或仲裁协议中约定或援引已并入其中并成为合同或仲裁协议的一部分,因此具有合同义务的性质。鉴于仲裁和仲裁规则具有契约性质,拖延仲裁程序当然具有违约性质。

  文章第二部分列举了在实践中拖延仲裁程序的各种表现,诸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抗辩、拖延或拒绝指定仲裁员、提出仲裁员回避请求、拒绝或拖延提交仲裁文件、缺席、设置各种程序障碍以及仲裁员的不合作等。为了维护仲裁程序的正常运转,实现程序的公平正义,确保仲裁的特点和优势地位并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必须防止来自方方面面对仲裁程序的拖延。因此,论文的第三部分论述了防止拖延仲裁程序的必要性。

  之后,通过研究比较世界上仲裁制度较发达的国家,如英国、美国、瑞典、中国和印度等国的仲裁立法及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美国仲裁协会(AAA)、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等世界著名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作者在论文的第四部分着重探讨了防止拖延仲裁程序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1)在管辖权异议方面,首先应当对当事人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作出限定,并应在仲裁立法或规则中尽量减少管辖权异议对程序的影响,还应当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由仲裁员决定其自身的管辖权;(2)在仲裁员的指定和回避方面,在有关的仲裁立法和规则中应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拖延或拒绝指定仲裁员时,仲裁机构应及时协助指定仲裁员;对于仲裁员回避的问题,应当限定当事人提出回避请求的时间,并对仲裁员回避后替代仲裁员的及时指定作出规定;(3)仲裁庭应规定仲裁文件交换的时限,做到既保证文件交换的充分性,又防止当事人以此为借口拖延程序;(4)在仲裁程序事项方面,仲裁庭应对当事人设置的各种程序障碍采取相应的对策,如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程序进行中的必要时候采取临时保全措施或作出中间裁决、部分裁决;根据需要决定程序的合并等;(5)在期限和送达方面,仲裁立法或规则可对程序中的各种期限作出规定;在有关立法和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对期限进行修改;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期限行事,均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在法律和规则中应对送达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有效防止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以搬迁或拒收文件等方式拖延仲裁程序;(6)通过限定仲裁员的资格、规定仲裁员的道德行为规范、规定仲裁员的回避制度、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仲裁员的确认权和撤换权以及规定“瘸腿仲裁庭”可以继续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等来加强对仲裁员的约束和监督,以防止仲裁员对程序的拖延。

  论文的第五部分对今后的立法提出了建议。作者认为,首先,应当建立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于仲裁员的责任,作者主张采用“有限豁免论”,即仲裁员应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其在仲裁中的作为或不作为享有豁免权,但是对由于仲裁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仲裁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应当设置更多的仲裁程序弹性条款。繁琐而僵硬的规定会成为仲裁程序的绊脚石,阻碍仲裁程序的进行,也不利于裁决的执行,使仲裁丧失了灵活快捷的优势;仲裁程序的弹性条款可给予仲裁庭灵活支配程序的更多自由,有利于加快仲裁程序,防止程序的拖延。在此作者提出了在仲裁庭的组成、管辖权异议和仲裁员回避申请对仲裁程序的影响、审理方式、设置准备程序制度、简易程序、临时保全措施、期限、关于瘸腿仲裁庭的规定、放弃异议条款等方面设置相关的弹性条款的措施。再者,通过在管辖权、程序中的期限、审理方式、临时保全措施、缺席和惩罚性经济制裁等方面赋予仲裁员更大的权力,有效防止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拖延。最后,应当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对仲裁的支持力度。司法机关在仲裁管辖权、仲裁员的指定及仲裁庭的组成、证据的取得和临时保全措施等程序方面的支持对于防止仲裁程序的拖延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张烨[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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