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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仲裁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09:58:33 人浏览

导读:

一、关于新仲裁法的主要精神新西兰新仲裁法已于1997年7月1日生效。该仲裁法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其重要性有三个方面:1、对新西兰国内仲裁规定了现代化的立法模式。从而代替基于英国立法而且不完整的1908年仲裁法。新仲裁法的框架涉及了
一、关于新仲裁法的主要精神

  新西兰新仲裁法已于1997年7月1日生效。该仲裁法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其重要性有三个方面:

  1、对新西兰国内仲裁规定了现代化的立法模式。从而代替基于英国立法而且不完整的1908年仲裁法。新仲裁法的框架涉及了仲裁的各个方面。

  2、 仲裁法在两个主要方面反映了现代仲裁的特征:

  (1)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争议应当如何解决,当事人可以排除对法律问题点的上诉。

  (2)对司法的制约,即法院应当支持仲裁,而不应对仲裁有嫉妒或者漠不关心,尽可能执行裁决而不是鼓励当事人到法院对裁决提出异议。对裁决的上诉或复审权利进行限制。

  (3)就国际仲裁而言,新仲裁法对在新西兰本土进行的国际仲裁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主要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示范法。

  二、关于仲裁法的结构

  仲裁法分两个部分,即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国内仲裁是指在新西兰进行新西兰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国际仲裁是指在新西兰进行仲裁的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其营业地不在同一个国家,或该当事人具有其它国际因素。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国际仲裁,仲裁法的第一部分的一般规定均予以适用,所谓的第一部分主要是仲裁示范法的内容。第二部分属于额外的选择性条款,使用国内仲裁,但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同样,虽然它不适用于国际仲裁,但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三、关于第一部分

  一般的仲裁都适用第一部分的规定。第一部分条款的基础是仲裁示范法。但这一部分中值得一提的有以下两点:

  1、示范法的第18条规定了当事人地位平等,均有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

  2、第19条款规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进行仲裁的程序。无约定时,有仲裁庭决定其认为的仲裁程序。

  四、关于第二部分这一部分属额外的选择性条款。在国际仲裁案件中,这些选择性条款只有在当事人选择使用时才能予以适用。在国内仲裁中,只有在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时才予以排除适用。以下两点值得说明:

  1、 仲裁庭的默示权利

  第二部分第3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当事人同意授予仲裁庭如下权利:

  (1)采用询问程序;

  (2)按照其自己知识和专业作出判断;

  (3)责令当事人对申诉或答辩作出进一步的具体陈述;

  (4)责令当事人提供费用保证金;

  (5)规定或变更仲裁程序中各个阶段必须完成的期限;

  (6)责令一方当事人出示其持有或有权拥有的文件;

  (7)责令当事人回答提问;

  (8)责令任何证据的出示方式,口头或宣传等;

  (9)责令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进行任何合理的行为,以便作出适当快捷的裁决;

  (10)作出临时,中间或部分裁决。

  2、 对法律问题点的上诉

  第二部分第5条款规定了司法在仲裁中的作用。在国内仲裁中,除非当事人约定予以排除,否则当事人有权对法律问题点进行上诉。相反,在国际仲裁中,对法律问题点不许上诉,除非当事人约定可以上诉。

  法律问题点的上诉,来自英国1979年仲裁法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3、法律问题点的上诉;

  (1)第一部分第5至34条有规定,任何一方可以就仲裁中产生的任何法律问题上诉高等法院:

  1)如果当事人在作出裁决之前达成一致协议;或

  2)在裁决作出之后得到各方当事人的同意;或

  3)得到高等法院的许可

  (2)高等法院不得给予分条款(1)3)项下的许可,除非其认为在考虑到所有情形后对有关法律问题点的决定可能会实质性地影响当事人的一方或几方的权利。[page]

  (3)高等法院只要认为条件合适就可能给予分条款(1)3)项的许可。“

  五、关于保密

  新仲裁法对保密问题做了特别的规定。

  第14条规定:“禁止透露仲裁程序和裁决的有关情况:(1)根据分条款(2)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协议应视为规定当事人不得对仲裁协议下的仲裁程序或在此程序中作出的裁决有关的任何情况进行公开发表、透露或通告。(2)分条款(1)不防碍前述情况的公开发表、透露或通告:1)公开发表、透露、通告属于本法允许的;2)针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专家或其他顾问。“

  六、关于仲裁免职

  按照新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仲裁员对于其以仲裁员身份进行行为或不行为而产生的疏忽或过失不承担责任。在1994年,新西兰法院在Pickenss诉Tenpoleton一案中裁定仲裁免职应视仲裁员在履行仲裁职责时的情况和程序而定。这种不符和逻辑和行为的规定受到广泛批评。新仲裁法第13条是一条合理规定,废除了前述Pickens一案中的规定。朱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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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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