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两“身份”是双重劳动关系吗?
导读:
退休后被单位聘用算不算劳动关系?同一人该不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关系?
这两个备受法律界人士争议的焦点话题,都聚集在邓某身上。
邓某是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执业鉴定人,该中心股东。2003年6月,邓某退休后,受一家企业聘请,从事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伤残等级评定、误工时限计算、护理时限是否合理等审核理赔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日工作半天,每月工资500元,并按为其挽回损失额的0.5%到2%提成,企业以奖金形式按年度支付。2005年下半年,工资从每月500元提升为每月2000元,每月报销电话费100元,按企业要求,邓某执行8小时坐班制度,并加入企业工会,交纳工会会费……2009年,企业以邓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其发出终止聘用通知,明确表示终止聘用期限为2009年8月15日。
双方究竟是何关系
邓某:是劳动合同关系
邓某被解聘后,认为自己在聘期内,为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千万元,对经济补偿、未支付的奖金等,邓某与用人单位进行多次协商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该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2003年到2009年间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2008年2月至12月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009年奖金。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邓某提交了银行存折及活期账户信息,证明公司支付工资情况;提交了终止聘请的通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起诉程序合法的事实等。
公司:是承揽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认为,邓某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
为证明自己观点,该用人单位出示了相关证据和法律条文。首先,他们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如果邓某是企业员工,企业就不可能把每月支付给邓某的费用单列在员工工资表之外,单独以“医疗技术鉴定劳务费(或医疗技术鉴定费)”进行财务核算。其次,邓某一直声称其接受企业的行政管理,却又提交不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因其承揽的医疗审核检验工作涉及大量书面材料,为方便其工作,企业为其提供必要的处理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这仅是双方为履行承揽合同而尽的义务。再次,邓某是司法鉴定中心股东,且计件领取工资,充分说明他的劳动关系是在司法鉴定中心。依据我国司法实践,存在先后两个劳动关系的时候,后一个劳动关系均认定为劳务关系。即便邓某诉称均属实,双方也仅属劳务关系。企业之所以将医疗审核检验工作交予其承揽,正是基于邓某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的专业身份,否则,根本不会将此份工作交给他承揽。
为支持主张,用人企业提交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提交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邓某为该司法鉴定中心股东,他与该鉴定中心才是真正的劳动关系;提交了公司会计凭证,证明邓某的报酬是单列,并未纳入工资支付名目等。
一审判决系劳动关系
雨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邓某为退休职工,已享受养老金,对他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邓某退休后依然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首先,用人企业每月都向邓某支付固定报酬,2005年下半年以前是每月500元,以后每月2000元,与劳动按月支付报酬,数额较固定的形态吻合。其次,邓某一直在该企业从事医疗审核工作,并在企业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双方的关系稳定,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邓某是一家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执业鉴定人、股东,同时又和用人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此是知晓的,法律并没有禁止。同时,用人单位并未提交与该司法鉴定中心承揽关系的证据,不能说明邓某是以司法中心鉴定人身份承揽医疗审核工作。为此,确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双方均应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page]
日前,雨城区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企业向邓某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2000元,经济补偿金1.3万元;2008年2月至12月双倍工资2.2万元。驳回邓某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为化名)
记者 彭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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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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