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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知识(2)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8 08:15: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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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怎样组成仲裁庭?答: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

  19.怎样组成仲裁庭?

  答: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庭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0.仲裁员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回避?

  答:仲裁员在下列情况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也 有权对仲裁员的上述情况提供回避申请。

  21.如何提出回避申请?

  答: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是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形式一般是书面。

  22.开庭时一方当事人未能到庭怎么办?

  答: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3.和解后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答: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未撤回申请,可按仲裁程序继续审理;如已撤回申请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如果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与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并已生效的,按裁决书的裁决处理。

  24.调解书有何法律效力?

  答: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5.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答:如果调解书在送达之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应继续审理并及时依法作出裁决。

  26.仲裁裁决怎样作出?

  答: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7.仲裁裁决于何时生效?

  答: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8.当事人应如何履行仲裁裁决?

  答: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执行。受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29.当事人应向那一个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答: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所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法院还是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

  30.当事人如何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答:当事人申请执行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

  (2)裁决书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即确定义务人给付钱财或者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3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有多长?

  答: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2.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答:根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办发[1996]22号文的精神,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因此,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page]

  33.我国仲裁裁决能否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答:《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一百二十多个缔约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

  34.仲裁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仲裁费用通常包括仲裁机构的管理费、仲裁员的报酬和支出以及办理仲裁案件所发生的其他合理的、实际的费用,诸如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而发生的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

  35.仲裁费用由谁承担?

  答: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做出决定。实践中大致包括以下情况: 一、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二、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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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俗称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等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二、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并且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一般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收到裁决书15天内可以起诉到法院;三、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
  • 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无故辞退是违法的,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的,除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法律依据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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