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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7 06:43:37 人浏览

导读:

编者按:2007年9月15日至17日,“国际私法全球论坛:2007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暨学会成立20周年庆典”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主办、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承办。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曹建明出席开幕式并讲话

  编者按:2007年9月15日至17日,“国际私法全球论坛:2007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暨学会成立20周年庆典”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主办、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承办。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曹建明出席开幕式并讲话。著名法学家、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名誉会长韩德培先生出席开幕式并讲话。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外交部、全国高校科研单位以及美国、英国、德国、比利时等的2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本会秘书长王红松应邀参加会议并作主题发言。现将王红松秘书长的现场发言及其对国内外专家的回应整理刊发。

  按照仲裁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国内仲裁机构,即指根据仲裁法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涉外案件。北仲这些年在受理涉外案件方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我选择这一实践性较强的题目,是因为国内一些仲裁机构已经并正在受理涉外仲裁案件,需要这方面经验的交流与共享;另一方面,今年国际私法学会年会,是国际私法专家、学者云集的盛会,我们抛砖引玉是想以此请教各位专家、学者和同行,针对国内仲裁机构是否有必要推广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问题我想谈几点想法:

  第一,统计出来的仲裁机构数量有185家,实际现存成立的可能有200多家。仲裁机构是否都可以开展涉外仲裁业务,应当由当事人、市场决定。如果200多家仲裁机构都开展涉外业务并都具有国际竞争力,都走向世界,这是好事。但如果不具备竞争力,结果只剩几家从事涉外仲裁业务,那也是正常的,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总之,一切应当由当事人、或其律师选择决定,而不是由少数官员、专家决定。

  第二,商事仲裁本身具有国际性的特点,我们仲裁界目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做法接轨,如何在中国已经融入世界的背景下,提升自己的国际竞争力,而不宜过多强调所谓中国特色,拒绝国际通行做法,另搞一套行政仲裁,搞得自己很不正常。这不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中国仲裁的发展。

  第三,我讲这个主题的重点,不是要大家都去开拓涉外案源,而是要以国际上的优秀仲裁机构作为标准,按国际通行做法做好国内案件。现在很多国内当事人都是外商独资企业,国际化作法符合当事人的要求。有人就拿中国国情说事,拒绝采用这些作法,实际上强调的国情是“官情”而不是“民情”。人心都是肉长的,当事人谁不希望得到更方便、更好的服务?!我们不能老抱着与世界通行作法格格不入的旧体制的观念不放,那样只会使中国仲裁被边缘化,更谈不上国际竞争力了!

  在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过程中,由于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来自与我国法律制度、文化差异较大的国家、地区,因此,受理涉外案件不是单纯的案件类型、案件量的增长,而是会促使仲裁工作产生质的转变。在这方面北仲有一些体会,介绍出来以请教各位专家、学者和同行。

  一、开拓涉外业务过程也是确立并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过程

  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说:“战略就是投入今天的资源实现明天的希望”。2002年初,北仲提出要将自己建成“在国际上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仲裁机构”。而2001年,北仲受理案件668件,争议金额才20多亿,当时受理的涉外案件总共才20件。提出这样的目标,似乎是不自量力,起码也应先做不说——留有余地。但是,北仲当时提出这个目标有三层考虑:一是为了防止骄傲自满,故步自封情绪,在国际背景下(而不仅限于国内),以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为标准,寻找差距,改进工作。彼得·德鲁克说“所有组织都必须将全球竞争力视为一项战略目标。任何组织无论是企业,还是大学,或是医院,除非达到本行业表现优异的组织(无论位于世界哪个地方)设定的标准,否则没有生存的希望,更不要说取得成功了”。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经济上也大规模融入世界经济,因此,讲仲裁竞争力,应该是仲裁的国际竞争力,而不是国家、地区的竞争力。发展国际竞争力既是仲裁机构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社会的客观要求。二是,要以新的愿景凝聚人心,激发创业热情。既然“大话”说出,世人将看北仲如何兑现承诺,北仲别无选择,只能破釜沉舟,义无反顾,不遗余力向前闯。三是,以新的战略为出发点,促使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彼得·德鲁克说“变革是令人痛苦和需要冒风险的”,“在一日千里的结构性调整浪潮中,唯一能够幸免于难的只有变革的引导者”。由于北仲从仲裁委员会委员到仲裁员、工作人员对仲裁委员会国际化发展目标高度认同,北仲的许多改革措施尽管许多涉及自身利益(如章程规定:主任和工作人员不做仲裁员,副主任和委员必须在双方选定的情况下才能做仲裁员;仲裁员聘用标准提高,仲裁专业培训制度的实施,实行秘书工作年限制等,但都在大家的理解和支持下,得到顺利实施。[page]

  二、开展涉外业务就要以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为学习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改进工作,打造仲裁品牌。北仲的主要做法是:

  1.修改仲裁规则。北仲在2002年前仲裁规则做过5次修改,以往修改都是局部性修改,发现一个问题就改一条,缺乏系统性。确立国际化发展目标后,2003年9月,北仲参考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国际惯例、做法,比较系统、全面地修订了《仲裁规则》:建立仲裁员披露程序,专门设置了可供查询当事人、代理人曾经指定仲裁员情况的信息查询系统;增加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中的权利;涉外案件中,允许当事人以“避免裁决结果可能受到调解影响为由”更换仲裁员;规定仲裁员不在裁决书签名的,应出具书面意见,该意见“附随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北仲计划制定调解规则,设置单独调解员名册,实行推荐名册制,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分开,调解员与仲裁员分开,调解员不再以仲裁权为依托,凭借知识、经验、技巧对当事人心理洞悉能力、说服进行调解,收费上将行政费永调解员收费分开,降低行政费,提高调解员费用,体现调解程序简便、快捷、灵活,经济的特点,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对多元化解决争议机制的需求。同时,我们对仲裁规则也做部分修改,明确名册外选聘仲裁员问题,改进送达方式等。

  2.参考国际上有关仲裁员行为规范修改仲裁员守则,规定了仲裁员的诚信义务:如仲裁员在确信自己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并“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情况下,接受选定,仲裁员不得“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不得担任仲裁案件任代理人,不得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提高了仲裁员选聘标准。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共3次换届,不予续聘或解聘仲裁员累积270余名。

  3.加强仲裁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工作,仲裁委员会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合作,开设专仲裁员业务培训课程,理论与实务结合,培训与考试并重,取得良好的效果。完善培训制度,将专业培训考核作为仲裁员选聘或指定的前提条件。第四届仲裁委员会期间,办理过案件的仲裁员占仲裁员名册总数的70%左右,而经过培训的,占90%以上。开展丰富多彩仲裁员沙龙和专业讲座活动,平均每月至少活动一次,除仲裁员外,法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高等院校师生包括一些外地仲裁机构通过远程联网方式(我打算增加带宽)与更多的机构联网互动分享专家资源,也经常参加沙龙活动。我们打算将北仲作为一个平台,为社会培养一批仲裁、调解方面的高级人才。今年3月我们peperdine大学法学院谈调解员培训合作项目,介绍了北仲人才培训计划和发展情况。法学院院长斯塔尔(曾任克林顿案件的独立检察官)在听了北仲的介绍说,你们的工作让我们感动,我们很清楚其中的艰辛,我和我的同事愿意支持你们的培训工作。明年三月strus中心将派培训师来北仲进行调解和dab方面的专门培训。另外,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协会等一些机构和一些国际仲裁、调解资深人士很支持我们的计划,愿意利用远程电话会议系统或借到北京出差机会进行讲座。

  4.提高仲裁员报酬,并将报酬支付标准向仲裁员公开。

  5.办事机构内部深化改革,一是推行岗位年限制,本届期间,正常流动出去有9名秘书,同时,办公室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取了16名法律院校硕士毕业生。现有秘书23名,平均年龄28岁,硕士生占90%以上,多数人能使用英语与外国人进行交流,还招聘了精通韩语、日语和法语的秘书。二是,推行了中层干部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制度,不仅激发干部责任心、进取心,而且,培养了工作人员民主自治的精神和公民素质,使单位逐步成为民主、合作、自我管理的学习型的组织。[page]

  三、开展涉外业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对外交流工作,避免传中形式主义的做法。

  1.理念上突出仲裁的中立性,独立性、民间性、国际性,包括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规则、守则、程序与国际通行做法上的接轨程度,外籍仲裁员情况;不强调机构的行政性,国外当事人注重机构的非政府性质,机构越中立、民间,越容易使人难产生信赖感。

  2.尽量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国外当事人比较注重仲裁机构外籍仲裁员情况、涉外案件的数量,类型、涉及的国家、地区、仲裁规则、机构发展情况等,宣传材料印制、网页的设计、规则、资料翻译尽量精致,注重细节。北仲在2003年修改规则、守则后,专门聘请外国法律专家翻译上述文件,这些文件的的语言更规范、准确。在与国外交流中,还需注意函件往来的及时性、针对性等。北仲计划在10月份全面修改英文网站,将历年、历届的报告、历次仲裁规则、守则修改及说明,全部翻译成英文放在网站上,使人能够比较详细地了解北仲发展的历史情况,给国外研究中国仲裁制度,提供一个案例和素材。北仲仲裁管理软件中记载了上万个案件的详细信息和数据,北仲已收集整理了自其成立以来法院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并汇编成册。北仲有一个强大的案件统计的数据库,欢迎中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我们合作搞研究。

  3.积极参加国际仲裁会议及国际仲裁组织,了解国际仲裁最新发展,与国际仲裁同行加强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涉外业务的效果

  1.仲裁员学历变化、涉外仲裁员数量。

  2.案件类型,购销合同纠纷比例下降,金融纠纷大幅度上升。

  3.案件数量、标的显著增长。

  4.与2004年9月之前的9年时间相比,近3年,北仲的案件数、标的额、纳税额都翻了一番,办公面积及设施也有巨大程度的改善,相比之下,2003年正式工作人员20人,26人。

  5.北仲的发展引起国际仲裁界的关注和兴趣,国外仲裁机构、学术团体邀请北仲参加会议,以及外国媒体对北仲的报导逐渐增多,,英国《经济学家》杂志评价仲裁委员会是“达到甚至超过国际水准的内地仲裁机构”。秘书长被亚太地区仲裁组织(aprag)推选为副主席。被聘为peperdine大学straus争议解决中心高级顾问委员会委员。

  美国ge公司总裁杰克.韦尔奇说“一个组织不断地从所有源泉学习的欲望和能力以及迅捷把这种学习转换为行动的做法——是它最终的竞争优势”。我们认为,仲裁机构如果将受理涉外业务作为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过程,全面改进工作,不仅能提高绩效,而且能够激发出学习的欲望和热情,以更积极、更主动、更开放的心态创造性地学习和工作,创造成功,享受成功。


编辑:丁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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