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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中国仲裁发展的规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6 19:58: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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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改革催生了仲裁,仲裁在改革中奋进。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走过了辉煌的三十年。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经济体制改革大刀阔斧,政治体制改革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而伴生于改革、伴生于市场经济的中国仲裁制度,也

  改革催生了仲裁,仲裁在改革中奋进。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走过了辉煌的三十年。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经济体制改革大刀阔斧,政治体制改革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而伴生于改革、伴生于市场经济的中国仲裁制度,也在改革开放的号角声中,稳步走进了中国的社会生活之中。历经十三年的努力,全国仲裁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任何事物发展,都有一定的规律,仲裁事业的发展也不例外。总结十三年发展的实践经验,探索中国仲裁发展的规律,对于“发挥仲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十六届六中全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仲裁法》第一条),是有益的。
一、我国仲裁事业必须走一条中国特色仲裁发展道路。
  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之服务的。从世界范围来看,仲裁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这是共性。同时,各有关国家的具体的仲裁法律制度、仲裁运作模式又有不同,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的模式。也就是说,不同国家的仲裁制度是有共性又有特殊性的。
  我国的仲裁制度,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建立的,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也就是说,我国仲裁制度的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有区别的,中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也不尽相同。
  中国的仲裁事业与其他事业一样,要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要采取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政府植入型模式;同时作为例外,考虑到涉外仲裁[1]的特殊情况,规定了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与此同时,为与市场经济、仲裁法律制度的固有属性相一致,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从而在管理体制上防止行政干预。由政府推动设立而非商人自治建立的设立模式,完全是由国情所决定的,它也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要求。十三年来的仲裁实践充分证明,这一设立模式在事业发展的初期有效地树立起了仲裁委员会的社会公信力,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快速起步,同时也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心与扶持仲裁工作创造了条件,为仲裁事业的发展赋予了良好的组织保障。
  由于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认识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西方国家主要选择裁决的方式来解决民商事纠纷。而我国仲裁则更多地注重以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提高包括调解和解率在内的“三率”,已成为我国仲裁界的共识。目前,已有一些仲裁机构成立了专门的调解部门,制定了调解规则,聘请了调解员,把调解工作放到一个更重要的位置。强调调解也铸成中国特色仲裁事业的一大特点。
  我国仲裁从重组模式、机构设置范围,到运行规则、裁断方式,都是从实际出发的,加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仲裁事业均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些情况决定了我国的仲裁事业必须走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二、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体制
  我国目前各仲裁机构的体制客观上存在不统一、多样化的现象。我认为,这是仲裁事业发展过程中正常的现象。一是因为在我国,仲裁制度并非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产物,而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许多仲裁机构成立之初都有政府的行政仲裁机构参与组建并扶持的。由于各地的经济、社会情况不同,仲裁机构成立的时间长短不同,造成目前各地仲裁机构对政府的依赖程度不同。至于哪一种体制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这取决于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还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和锤炼,还要有一个或几个反复来决定最终的取舍。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机构的体制必然会经历由多样性到相对统一性的发展过程。而目前就作最终的、唯一的选择的时机还不到。既然是在发展过程中,就应当允许试验,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同样式的体制并存,接受市场的检验,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二是因为各仲裁机构所在各地的经济、社会、法律环境不同,发展很不平衡,仲裁机构的自我保障能力差别很大,有的机构靠自己生存都有问题,有的机构仅能维持生存,而有的仲裁机构可以完全依靠自身实现较快发展。统一的仲裁体制还需要不断探索、完善,因此,要求统一仲裁机构的体制是一个目标,但很快完成是不现实的。 [page]
  各地仲裁机构实行什么样的仲裁体制,应由各仲裁机构自己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探索,我认为探索过程中应注意从两个方面把握好判断优劣的标准:
  一是是否符合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规定,也就是法律标准、政策标准,尤其是是否符合《仲裁法》的规定。不能与仲裁法的规定相抵触,不能违背法律精神。换句话讲,不能违背中央对我国仲裁工作、仲裁事业的发展方向、发展道路所定下的思路,这些思路应该体现在《仲裁法》之中。如果《仲裁法》修改了,也应体现在修改后的《仲裁法》之中。
  二是是否有利于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我国仲裁事业起步较晚,客观上要求仲裁事业有一个超常规的大的发展,要尽快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因此仲裁机构体制应有利于保证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民商事纠纷,有利于接受司法监督、社会监督,有利于提高仲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又要求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要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伴生的新的仲裁体制,必须和国际上现代商事仲裁制度接轨,才能提高仲裁机构的公信力。这要求我们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一问题,处理好眼前与长远的关系,既不能超越当地的经济发展条件,又不应靠在政府身上不思进取。应通过仲裁机构自身的不断发展来解决生存问题。
三、关于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我国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都会经历从社会大多数不了解到被社会普遍了解、接受的过程。体现在办案数量上,就是仲裁案件受理数占全国民商事案件数的比例呈总体上升的趋势。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人们的仲裁意识薄弱,习惯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这种情况,决定了仲裁宣传工作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都不能放松。
四、关于仲裁机构的发展过程
  由于我国仲裁制度是植入式的,因此仲裁机构一般会经历由政府组建、扶持,发展到仲裁机构自主发展的过程。《仲裁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也明确由政府组建,所以,在仲裁发展的初期,借助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力量发展仲裁事业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仲裁发展的需要,这不仅是有益的,而且是必要的。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设区的市成立。中国设区的市有270多个,理论上都可以设立。事实上已经成立的仲裁机构已逾二百家。从仲裁机构的数量上看,欧美等许多国家一般有仲裁机构几家到十几家。相比之下,我国仲裁机构的数量比其他国家多很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地域广阔,人口分布不均匀,一些地方交通尚欠便捷,多设可以方便群众就近从快解决纠纷。再者我国国民尚不富裕,多设可以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现在有些评论认为二百多家机构太多了。是否需要这么多,二百多是否是一个科学合理的数,这还有待实践来证明。已有的仲裁机构,以及有可能诞生的新的仲裁机构经过奋力推广,开拓进取仍然上不去的,客观事实又证明不需设立的,也将会自然出局。从已有的发展实践来看,总的机构数量将可能有所减少。总之,仲裁机构要靠自身公正高效的办案、热情周到的服务来赢得广大市场主体的信任、选择,从而实现自身的发展。仲裁机构的发展最终也是要优胜劣汰的。
五、关于仲裁工作领域
  仲裁发展与经济活动密不可分,随着仲裁事业的不断发展,仲裁服务于市场经济将更全面、深入;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经济领域不断出现,市场主体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这样,仲裁受理案件的领域一般会由少数领域到更多领域、由受理国内案件到受理涉外案件的过程。如仲裁机构成立之初,主要受理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购销合同纠纷等少数几种类型案件,案件当事人主要是大陆的法人和公司。现在各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类型,已经包括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类型,当事人也包括港、澳、台及外国的人士及公司。今后,仲裁案件的领域将不断扩大,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将更加多元化。这要求我们密切关注市场经济的发展,融入市场经济,切实为市场经济服务。 [page]
六、关于仲裁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从我国仲裁全行业来看,会逐步从仲裁制度先进而仲裁工作方式、水平落后的阶段,发展到不仅仲裁制度先进,而且工作方式、水平也先进的阶段。这体现在办案数逐年提高,而且仲裁受案数占全国民商事案件总数的比例也逐年提高,不断满足社会对仲裁工作的需要;体现在办案质量上,就是仲裁裁决被司法纠正的比例逐年下降,调解和解率、自动履行率逐年提高,仲裁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仲裁融入市场经济,还有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
七、关于仲裁审理模式
  我国仲裁发展初期,由于仲裁员主要来自于律师、退休法官,加之仲裁理论与实践在国内也处于发展初期,因此,无论程序还是实体,仲裁审理案件主要是模彷诉讼。随着仲裁实践不断开展,仲裁理论研究不断深入,仲裁国际交往不断扩大,仲裁界在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声音将会越来越响,仲裁审理案件的模式将会与诉讼相区别,越来越有自己的“个性”。这要求我们注重仲裁理论研究,为立法、司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使中国的仲裁制度真正具有仲裁特色,切实发挥出仲裁的优势,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国际上,随着ADR(替代式纠纷解决方式)的兴起,仲裁制度本身也面临着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挑战,需要借鉴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一些好的做法以适应当事人的需求;在国内,社会大调解格局的进一步形成,促使我们的仲裁工作更要重视调解工作,不仅在仲裁的过程中尽量进行调解,而且要把调解工作提前到仲裁程序开始之前,作为仲裁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只有这样,仲裁工作才能适应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才能进一步扩大仲裁工作的触角,从而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加重要的贡献。
  经过十三年来全国仲裁届同仁的团结协作,努力奋斗,我们的仲裁事业硬性规定了创业时期的困难险阻,迈进了仲裁事业二次创业崭新时期。十三年来的实践,全国仲裁届全方位、多角度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仲裁事业发展规律,创新发展思路,解决发展难题,可以说是硕果累累。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在不断地发展,社会在不断地进步,仲裁事业也将不断地面临发展中的新问题、新难点。只要我们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发展、全面发展、和谐发展,中国仲裁事业将迎来又一轮的发展春天。

[1] 我国仲裁法意义上的涉外仲裁,是指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

(稿件由广州仲裁委员会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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