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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仲裁有了“新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6 18:59:25 人浏览

导读:

青岛日报讯新的《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日前出台,由此将使青岛的仲裁事业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以及当事人的需求,并进一步体现仲裁法律制度的程序便捷等优势。据了解,新修订的《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主要就以下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一是规范仲
青岛日报讯 新的《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日前出台,由此将使青岛的仲裁事业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以及当事人的需求,并进一步体现仲裁法律制度的程序便捷等优势。
  据了解,新修订的《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主要就以下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一是规范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人数。“新规则”规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二是规范委托鉴定程序。“新规则”规定“当事人或者仲裁庭认为需要通过鉴定取得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并且经仲裁庭同意,或者由仲裁庭直接决定进行鉴定。仲裁庭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当事人对鉴定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三是细化明确简易程序。在答辩时限方面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本会在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答辩书发送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交反请求申请书。本会受理反请求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在开庭及开庭通知时限方面明确规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日期三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只进行一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再次开庭的,可以再次开庭。”另外,还增加了适用程序变更规定:“经本会主任批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程序变更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独任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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