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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仲裁委员会选聘第二届仲裁员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6 16:3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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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焦作仲裁委员会发布关于选聘第二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公告,公告原文如下:第一届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期将满,本会决定于近期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第二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为保证仲裁员队伍素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会要求,提高办案质量,充分

焦作仲裁委员会发布关于选聘第二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公告,公告原文如下:

第一届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期将满,本会决定于近期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第二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为保证仲裁员队伍素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本会要求,提高办案质量,充分发挥专家断案的优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提供仲裁法律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本次选聘仲裁员以焦作市为主,面向全国,兼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本会将根据仲裁工作需要,在符合仲裁员报名条件的人员中,结合行业分布及所需仲裁员素质等因素决定聘任。
二、报名条件
报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公道正派、诚实守信。
3、身体健康且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仲裁案件办理工作。
4、热爱仲裁工作,愿意遵守《焦作仲裁委员会章程》、《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5、在本行业、本专业内有一定声望和社会影响力。
6、年龄在65周岁以下(截止2009年9月30日)。
7、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和本会确定的以下5种任职资格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①具有法律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②港、澳、台人士除符合上述标准外,应具有丰富的仲裁实践经验,并且具有相应时间和精力承办案件。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①具有法律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办案能力强;②从事或曾从事诉讼或仲裁业务,办案经验丰富,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信誉;③无任何违纪行为或不良职业道德记录。
(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①具有法律专业专科或本科以上学历;②曾长期从事民事、经济审判或研究工作;③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在法院系统有较高的声誉;④退休离开审判工作岗位或者退休离开审判工作后一直从事教学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①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法学、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②从事民商法律方面的教学或研究工作,曾办理过仲裁或诉讼案件,有一定办案经验。 [page]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①具有经济管理、贸易、财务、会计、建筑、运输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②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曾代理仲裁或民事诉讼案件且办案能力强;③从事经济贸易或专业技术工作满八年,并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经验丰富。
三、报名时间
2009年9月15日至10月30日。
四、报名方式
报名人在本会网站(http://www.jzac.org/)下载申请表格,根据个人情况填写《仲裁员申请表》或续申请表格,连同本人提供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经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另附一寸免冠照片2张,一并邮寄或直接报送本会秘书处。
五、选聘程序
1、报名资格审查:本会秘书处对报名人员依其提交的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会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选聘建议。
2、由本会秘书处拟选聘仲裁员名单提请本会主任会议审定。
3、在本会网站公示拟聘任仲裁员名单。
4、本会秘书处组织对拟聘任仲裁员进行为期二天的专业培训并进行必要的知识素质测试(另行通知)。
5、本会作出聘任仲裁员决定,由本会负责人向受聘仲裁员发放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六、注意事项
1、现任本会仲裁员可以重新进行续申请报名,报名应附加第一届仲裁员任期工作总结(包括本人基本工作情况,推行仲裁制度工作情况,撰写仲裁理论文章情况,有何工作建议等)。凡未报名者,视为未提出申请。
2、本会择优选聘时以民商事法律专业人员为重点,兼顾其他行业专业特点。
3、资料邮寄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东路11号2层焦作仲裁委员会收,以邮局邮戳为准,逾期将不予受理。
4、报名时,本会不收取任何费用。未被本会本次聘任的人员,不再专门通知本人,不说明理由,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妥善保管,恕不予退还。
网址:http://www.jzac.org/
联系电话:(0391)3917591、3917996


焦作仲裁委员会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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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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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单方面降薪不合法,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属于无效。
  • 单位的劳动仲裁有关系,劳动者同样可以申请仲裁,可以要求关系人回避。或者在仲裁过程中存在仲裁员枉法裁决行为,可以向当地仲裁委主管部门投诉。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amp;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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