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仲举办“鹿特丹规则”讲座
导读:
作为2010年贸仲、海仲委员论坛议题之一,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办的题为“如何评价‘鹿特丹规则’”的讲座于2010年3月5日在国际商会大厦5层会议室成功举行。海仲仲裁员、海协会员、贸仲仲裁员、海仲、贸仲秘书局工作人员及各界人士近80人参加了此次讲座。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永坚先生就 “鹿特丹规则”作了近3个小时的精彩发言。
张永坚先生强调,本次举办这个讲座的目的就是要引起国内相关各界人士对“鹿特丹规则”的重视。他首先对“鹿特丹规则”作了概括性的介绍,随后谈到了我国对 “鹿特丹规则”研究的现状、目前国内研究者对“鹿特丹规则”主要的正面评价以及鹿特丹规则的宗旨。他认为,目前国内对这个规则正面宣传的较多,对其负面阐述和提示较少。我国对鹿特丹规则的研究应该从实际出发,应以海运大国和贸易大国为前提、从我国的现实利益和需要出发,对这一规则的不足和非先进性进一步发掘、总结和论证,这样才能做到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在讲解过程中,他运用了多组统计数据,其中包括世界船舶保有量和集装箱船在其中所占的比例、世界海运量中集装箱/班轮运输量所占的比例、世界班轮运力概况以及我国大陆集装箱船队保有量、占世界集装箱船队的比例、在世界排位以及班轮运货量中“门到门”的比例、我国集装箱的年进出口海运量以及进口CIF/C&F和出口FOB货物占中国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比重等,这一系列数字所反映的事实说明了“鹿特丹规则”对世界航运界和对我国航运界具有不同的影响。并且,“鹿特丹规则”一旦生效,其所将影响的不仅仅只限于我国的远洋运输行业,它对我国港口、外贸、以及与国际门到门运输相衔接的我国内陆运输企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也将有很大影响。他认为,“鹿特丹规则”所进行的创新和突破所带来的问题并不比解决的问题少,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的路途还很遥远。他建议,我国签署公约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首先要顾及我国的现状,其次要从别国的态度中得到启示,而且要采取差异化判定标准。他强调,公约的签署必须重视市场因素,抉择应独立慎重。最后,他总结了当前面临的新任务,即在学术界开展多角度的研究和各种观点的交流;实务界各相关行业和相关企业应提前做好风险控制,研究和制订相应对策;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汇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评估该规则对我国的影响,为我国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和理论的支持。
作为具有丰富航运实务经验以及坚实海商法理论功底的海仲资深仲裁员,张永坚先生的发言反映了国内海商法界对我国签署“鹿特丹规则”的不同声音和看法。他的意见和观点使听众对“鹿特丹规则”的未来产生了更深刻的思考。本次讲座不仅讨论了对“鹿特丹规则”的评价,也使得参与者对我国航运界的现状有了一个直观的了解,有助于今后对鹿特丹规则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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