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进行规则完善
导读:
为完善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使当事人能及时得到临时措施的决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决定在其规则增加关于紧急仲裁员委任的内容。紧急仲裁员有权就当事人提起的临时措施申请在案件移交仲裁庭前作出决定。
相关规定的提议已提交国际仲裁界。
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的案件大量存在,SCC2008年用户调查表明,百分之八十二参与过SCC仲裁程序的律师认为临时措施应在程序开端便可提起。“使临时措施能在更早的仲裁阶段得到实现是我们的初衷,” SCC法律顾问及委员会秘书Linn Bergman说。“如果要让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就必须将其制订于规则当中,使其适用于商会所有仲裁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Linn Bergman接着说。“因此,新规定成为商会仲裁院规则的一部分。我们对新规定相当乐观,希望将为SCC的当事人提供便利,并引起国际仲裁界对争论已久的临时措施新的讨论。”
提议的主要特征:
相关规则是SCC仲裁规则的一部分,因此适用于所有按SCC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案件;
无须启动仲裁程序;
紧急仲裁员的权力仅限于对当事人的临时措施申请作出决定,并在案件立案后,及时将案件移交仲裁庭。紧急仲裁员的授权至案件移交时终止;
相关申请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应在受理申请24小时内,完成对紧急仲裁员的委任;
紧急仲裁员应自案件移交至其手上之日起5日内,就相关申请作出决定;
自决定作出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如当事人不提起仲裁或案件未移交给仲裁庭,决定将失去法律效力;
紧急仲裁员或仲裁庭有可能变更决定或延长决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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