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淘汰有经济补偿吗? 律师:末位淘汰制没依据
导读:
市民王先生:我之前在一家公司做业务员,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每季度末考核一次,绩效最差的员工会被辞退,而且不予以任何经济补偿。
之前由于家里有事耽搁,我每月业务量很少,最后被辞退。为此我很不服气,便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经协调,公司仍然坚持辞退我,但同意以工资单上的 “月基本工资800元”为标准发放经济补偿。我想问的是,这种“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如果可以得到补偿,又该参照什么样的标准呢?
福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王焓律师:公司以“末位淘汰制”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合理辞退,公司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此,我认为该公司实行的“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确实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按应付金额的50%至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工资”是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及奖金、津贴等。
因此,经济补偿金标准不限于所谓的“月基本工资”,而应以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计算标准。
(福州晚报记者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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