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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塘厦分庭仲裁裁决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22:18: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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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塘厦分庭仲裁裁决书东劳仲塘分庭案字[2008]338号申请人:胡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东莞XX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XX职务:董事长;地址:东莞市塘厦XXX

  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塘厦分庭

  仲 裁 裁 决 书

  东劳仲塘分庭案字[2008]338号

  申 请 人:胡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东莞XX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X 职务:董事长;

  地 址:东莞市塘厦XXXXX。

  委托代理人:周X,男,1968年9月25日生,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周XX,女,19XX年10月22日生,住湖南省XXXXX

  事由:

  申请人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

  工资.竞业限制赔偿金等争议,向本庭申请劳动仲裁.

  事件经过:

  申请人诉称:我于2006年8月14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到2008年5月

  29日被解雇.在职期间,我工作中从未犯过错误.我自2006年8月14日至2008年

  5月29日,工作期间没有完全享受国家法定节假休息日,也没有得到国家规定应

  予发给的加班工资.2007年12月被申请人与我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

  直到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之日,都没有送达给我,这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被申请人聘

  请我一年多后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本应主动和我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的,但被申请人又再次无视法律只与我签订1年期合同.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

  法和劳动法等法规,对我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5月28日,我向

  被申请人递交一份要求加薪的申请书,2008年5月29日上午被申请人告知我

  时解聘,为此,特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我:(1)入职时未签合同及签订合同后未及

  时送达的经济赔偿258720;(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9404元;(3)2006年8月~2008

  年5月休息日加班费赔偿47580.69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160元.

  被申请人辨称:一.申请人向我公司所主张的一次性经济赔偿、竞业

  限制经济补偿、一次性支付加班费用的请求是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申请人与我公司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是2006年8月14日,该劳动关系跨越2008

  年1月1日,应当分阶段适用不同的劳动法律法规.2008年1月1日前,适用<<劳

  动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承认与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且我公司均已按约定按时

  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加班费等应得劳动报酬.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没

  有相应的支付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申请人的请求没有

  当时法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申请人与我公司于2007年12月24日

  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于申请人要求支付2008年1月1日后的两倍工资,没有

  事实依据,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该项请求.2,申请人提取出的支付竞业限制经济

  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亦应驳回.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约定的补偿金,前

  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而申请人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

  约定补充条款中,双方并没有约定竞业限制.3,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单和我公司

  提供的工资上可以看到,前后的工资都是5880元左右,其工资是包含加班费的.申

  请人在工资单上签字,表示他确认加班工资已包含在内.我公司与申请人一直口

  头约定.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8小时,包括加班工资在内共发放5500元该约定

  在后来的书面合同中得到再次确认.且双方在补充协议第九条第五款也明确”双

  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涉及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已明确清结”,我公司不需再

  向申请人支付.且申请人的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60天仲裁请求时效.二,2008年

  1月1日,申请人与我公司签订的补充条款明确公司的规章制度,该制度通过民主

  程序依法制定,且已告知或公示,该规章制度将”不服从工作安排三次以上[第五

  条第(5)项]”作为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单位依法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在2008年4月至5月工作期间,三次不能按时交板,影响

  生产进度,对其按辞退处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6年8月14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职板房

  师傅,月平均工资5698元.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24日

  起至2008年12月23日止,约定申请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5500元/月.小时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为32.86元/小时期合同中,双方没有竞业限制的约定.申

  请人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作8小时.2008年1月1日前,申请人的月基本工资为

  5500元,月应发工资是”基本工资”,”伙食补助”的总和;2008年1月1日起,被申请

  人调整申请人的工资结构,调整后的月应发工资是”基本工资”,”加班费”.”伙食补

  助”的总和;加班费为每月固定1540元.2008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以”不服从工

  作安排3次以上,违反合同条款第5条第五款”的理由辞退申请人,申请人于当天

  离厂,工资已结清.被申请人举证<<样品明细附档>>,证明申请人于2008年4月~5

  月份期间3次未按时交样板.被申请人主张未能按时交样板属于不服从工作安

  排.另查,申请人于2008年4月~5月份期间休息日加班48小时,被申请人已支

  付加班工资308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厂牌>>,<<员工个人资料表>>,<<劳动合同>>,<<工资表>>,<<签名表>>,<<考勤

  卡>>,<<辞退申请单>>等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庭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广东省

  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

  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page]

  百的工资报酬.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部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者在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的工时(包括加班)制度及劳动报酬制度对自己构成侵权

  之日,是日也是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起算日,之后60天为有效申诉时间.本案

  中,2007年12月24日前,双方事实约定申请人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作8小时可

  得月固定工资5500元,折算小时工资为:5500元/月÷[20.92天/月×8小时/天+(26

  天/月-20.92天/月) ×8小时×200%=22.12元/小时,而同期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

  为690元,折算后小时工资为4.12元/小时,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加班小时工

  资高于同期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本庭认为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了申请人的工

  资报酬(包括加班工资).2007年12月24日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

  的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32.86元/小时,但被申请人事实每月固定支付给申请

  人1540元/月{折算小时工资为1540元÷[(26天-21.75天) ×8小时×

  200%]=22.65元}加班工资的方法,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理应得到纠

  正.因此,本庭依据<<劳动法>>支持申请人在知道工资权利被侵害后提出由被申

  请人支付劳动仲裁申请之前的2008年4月~5月份加班工资差额的请求,依法驳

  回其提出的再上溯支付20个月加班工资的请求.被申请人需支付给申请人的加

  班工资差额应为:32.86元/小时×200%×48小时-3080元=74.5元.

  二、被申请人举证<<样品明细附档>>,证明申请人于2008年4月~5月份

  期间3次未能按要求的时间交样板,但未能按要求的时间交样板并不等同于不服

  从工作安排.被申请人以”不服从工作安排3次以上,违反合同条款第5条第五款”

  的理由辞退申请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对申请人提出的坂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庭予以支持.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

  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2008年1月1日前后的赔偿金应分段计算,①2008年1月

  1日之前,依<<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申请人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每

  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所以,被申请人应向申

  请人支付的赔偿金标准为2个月工资②2008年1月1日后,依<<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工作年限不到半年,应按半

  年计算,被申请人应按半个月工资标准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而申请人的

  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申请人赔偿金月工资

  标准将限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3090元(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1030元/月).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赔偿金数额为:5698元/

  月×2个月+3090元/月×0.5个月×2倍=14486元.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支付入职时未签合同及签订合同后未及时送达的经

  济赔偿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庭不予支持,对申请人提出的支付竞业限制经济

  补偿的请求,因无事实依据,本庭也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

  本案在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塘厦分庭审理,由李文胜任仲裁员,黄福兴

  担任书记员,组成本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庭.经开庭审理,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情节

  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八十二条、第

  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第四八条、第八十

  七条、第九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劳动部关于

  贯彻执行<中化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违反和解除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5天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

  2008年4月~5月份加班工资差额74.5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86元.

  两项合计14560.56元.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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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的劳动仲裁有关系,劳动者同样可以申请仲裁,可以要求关系人回避。或者在仲裁过程中存在仲裁员枉法裁决行为,可以向当地仲裁委主管部门投诉。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 劳动仲裁免费的劳动纠纷发生之日一年内,本人拿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 行政裁决的原则有哪些?1,合法原则。行政裁决自受理到做出裁决的整个过程都应依法进行,不仅要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还要依据民商事法律法规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裁决。行政主体受理这类争议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对行政裁决书进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时也应依法进行。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正是依法行政的体现。2,公平原则。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决权,必须公平。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处于独立的第三人地位,以公断人的身份进行裁决。其次,必须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并公开裁定程序。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确保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实现裁决的公平。3,回避原则。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要真正做到超脱于双方当事人,处于中立地位,就必须实行回避原则。执行行政裁决权的人员,如果与被裁决的民事争议或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退出纠纷的裁决。4,调解原则。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制度,有它独特的作用,它可以减少诉讼,节省费用和有利于安定团结。调解在中国有肥沃的土壤和无限的生命力,进行行政裁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双方自愿要求调解,那么行政主体就应进行调解,并依法进行。5,职能分离原则。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问题作出决定,调查与作出裁决的职能实行分离。即负责调查的公务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公务员担任。6,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进行裁决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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