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不当碾死行人 积极赔偿获缓刑
导读:
男子驾车途中,因其操作不当将路边行人碾压致死,因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轻判。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自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王自华驾驶渝FR8589轻仓栅式货车由巫峡镇驶往三溪乡月池村方向,途径月池村7组(小地名:王家湾)时,因操作不当,货车右后轮将公路边上的行人马大秀碾压,致使马大秀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交警大队认定,王自华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1年5月4日,被告人王自华与受害人的亲属对民事赔偿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自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并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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