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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峰交通肇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3 16:25:10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昌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X峰,男,37岁(X年8月23日出生),出生地江苏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通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昌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峰,男,37岁(X年8月23日出生),出生地江苏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通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振鹏,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峰及辩护人王振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郭X峰驾驶“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号:京GDPXXX)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白坊路中国农业银行门口处,将由南向北行走的李X海(男,95岁)撞伤,后被告人郭X峰用肇事车辆将李X海送往医院,并在医院向公安机关自首。李X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郭X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郭X峰与被害人李X海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X兰、李X春、王X丽、刘X明、于X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车辆检测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郭X峰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未保护现场并未及时报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X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X峰犯罪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郭X峰能够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X军

人民陪审员 梁X

人民陪审员 吴X菊

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X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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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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